一、犯罪未遂是什么时候
犯罪未遂在犯罪的实行阶段,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行为的着手:
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
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
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
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未遂是没有达到所有犯罪条件吗
不能犯未遂同样被视为是一种犯罪现象。它与“能犯未遂”这一概念相对应,简称为“不能犯”。这种情况指的是,行为者已经开始实施了犯罪行为,然而因为其对事物的真实认知产生了误解,从而导致他们无法实现犯罪行为的最终既定状态。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这种犯罪未遂的分类是按照犯罪行为是否具备顺利达到既遂的条件进行界定的。其主要特点包括:
(1)行为者已经开始实施了犯罪行为;
(2)犯罪行为从本质上来看,并无可能达到既定的犯罪既遂状态;以及(3)犯罪行为未能顺利达到既定的犯罪既遂状态的根本原因,源于行为者对于实际情况的误解或误判。不能犯未遂可以细分为多个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犯罪未遂实施过程中是否完成实行行为,可以将其细分为实行终了未遂以及未实行终了未遂两种类型。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进行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此种情形之下,着手便成为实行行为的起始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