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预备的预备犯具有特征
特征如下: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
(3)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4)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预备的特征包括
在法律领域中,犯罪预备亦被称为预备犯。它特指为进行犯罪而准备所需工具及营造特定环境的行为。这个过程恰好处于犯罪决然之意愿以及实际着手实行犯罪中间的某个环节。在这个阶段,行为者的主观意图体现出明确的犯罪倾向,即深知他们所筹备的行动终将对某一客体造成损害,同时期待通过此举来确保犯罪顺利得逞;而从客观角度来看,它们表现为为了实施犯罪而进行的工具准备和环境创设,这种准备既有行为的形式,也包括不作为的部分。犯罪预备具备如下四大特点:
第一,在主观方面,它们的目的均是为了实施犯罪活动;
第二,在客观上,它们实际上实施了相关的犯罪预备行动;
第三,事实上,这些预备行为无法行进到开始直接触犯犯罪客体的地步:预备行为因为某种原因并未能够达成预期效果,导致它们未能行进到直接触犯犯罪客体的阶段;或者是尽管预备行为已经完成,但是由于某种不可抗力因素未能触犯犯罪客体。
第四,预备行为未能付诸实践是因为受到行为者意愿之外的原因所影响。刑法理论普遍认为,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是决定追究行为者刑事责任的基础。犯罪预备行为本身也具有其独特的犯罪构成元素。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特性的犯罪未完成形态,构成追究预备行为刑事责任的法理性依据。尽管犯罪预备行为尚未具体侵犯到犯罪客体,但是它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着即将实现的现实风险,因此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鉴于以上几点,我们认为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应当承担刑事处罚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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