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股东资格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解散或取消股东资格的详细法定规范如下所述:自愿担任公司股东的人士,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地行使他们的股东权力,严禁任何形式的滥权行为,绝对禁止滥用股东职权以伤害公司及整个股东团队的整体利益。
同样,身为公司股东也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特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的保护机制,以此来侵害到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若不幸发生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力导致公司或其余股东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他们将依法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当存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现象,他们试图逃避债务,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伤害时,这些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在此我们提醒您在参与商业活动时要注意上述法律条款,以确保商业合作的顺利进行。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解除股东资格的条件都有什么
要解除某位股东的股东身份,需同时达到以下几点要求:
1、首先,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存在未曾按照规定出资或抽逃所有出资的行为。
事实上,尽管未能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以及仅有小部分抽逃等情况并不是触发解除股东资格的充分条件,但却是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2、其次,公司必须已经给予这位股东一次重新调整和纠正其不当行为的机会。
这意味着公司需要采取正式书面方式向其催促,并为其预留合理时间以便补足投资及归还资金。
3、最后,解除程序务必要符合法律法规。
即必须依法召开股东大会,且此次大会必须经过股东会投票表决通过。
除此之外,针对解除股东资格事宜的股东会决议的投票方式及比例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条款规定,若公司章程中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的话,经过占表决权超过1/2以上的股东同意,即可视为决议获得通过。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
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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