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以下项目将被视为每对夫妇中的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在结婚前就拥有并保留的财富;
(2)由一方因为身体遭受意外伤害而所得到的医疗费用以及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用;
(3)明确规定仅可留给丈夫或者妻子单方面的财产,如遗嘱或赠与协议中规定的财产;
(4)一方日常生活中专门使用的生活物资;
(5)其它根据法律应分配给该方所有的财产。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和医药生活补助费均视为军人家属个人财产。
此外,第三十一条也对此进行了补充说明,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仅可视作为一方个人财产的物品,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持续而自动转变为双方共同所有,除非夫妇双方另外作出其他特殊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怎么证明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公证乃妥善证明个人婚前财富所有权之重要途径。
在提供此项服务期间,务必要求当事人留存一切必需证据,包括确保记录下各自婚姻前的个人存款、保险、股票与债券等资产;
以及购置贵重物品所附带的发票、收到他人赠送财产时所签订的书面赠与契约等文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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