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医疗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所采用的常见证据种类包括
书证(例如,病历记录等)、视听资料(以录音和录像为典型代表)、证人证言以及鉴定意见等。
其中,书证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作为最直接反映事件原委的途径,其主要内容即是患者所处医院的病历档案。而视听资料则主要涵盖了录音与录像两种形式,具体呈现出事件发生时的真实场景以及在场人员的言行举止。
至于证人证言部分,病患护工以及亲朋好友等人的陈述往往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最后,鉴定意见也属于重要的证据之一,主要由相关领域的权威机构针对医疗过失的存在及其因果关系、责任分担比例以及患者受伤或残废的程度等方面提出的专家级专业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医疗纠纷起诉需要哪些证据
在启动医疗纠纷诉讼程序时,所需提交的证据大致如下所述:
首先,患方需要提供具体的身份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包括患者及其法定继承人(例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用以确保整个起诉过程中能够识别出患者以及与其关联之人的身份信息。
其次,病历资料也是必不可少的证据类型,其中涵盖了患者全方面的诊疗过程资料,包括就诊病历、入院详细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各项化验单据(即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另外,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生存/死亡)小结等等也属于常用的病历资料。
倘若医疗机构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的复印服务,那么患者及其代理律师有权向审判机关提出申请,以便获取所需的病历资料。
这里提到的误工不仅限于工资单,还包括单位出具的与工资收入相关的证明文件;
若是没有就业单位的患者,则可以寻求社区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的帮助,开具一份关于失业状态的证明文件。
紧接着,相关费用的花费凭证及明细表也同样重要,包括各类医疗费用的支付票据、护理人员的薪酬凭证、营养补给的花费凭证、车辆使用费用凭证、患者若出现伤残情况需出示残疾等级证实以及装具费用凭证等;
此外,对于丧失劳动力的患者及已亡故的患者,还需提供其在生前实际照料并无其他经济来源的人员的户籍证件及失业证明。
最后,其他类型的证据如有关专家的观点、目击证人对于事件的陈述、司法鉴定的结论、医学教科书等也可作为有效证据进行提交;
请注意,所有证据均需注明其来源,并且所提交的书面证据应包括原件;
若提交原件确有困难,可考虑递交复制件、照片、副本或节录本。
尤其是在患者委托代理律师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别忘了提供一份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代理权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在处理医疗纠纷之时,我们经常需要用到多种种类的证据以还原事实真相,这些证据包括书证、音像资料、证人证言以及鉴定意见等多个方面。其中,书证尤其至关重要,它能够直观地呈现出事情的来龙去脉与具体情况;而音像资料则能生动形象地展示真实的现场状况以及相关人员的言行举止;证人证言则主要来自于护工、亲朋好友等人的陈述,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最后,鉴定意见是由具备权威性的机构所出具,对于医疗过失、因果关系、责任分配以及患者伤情等问题都能提供专业且精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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