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次交通事故怎么认定责任
对于涉及两次或多次交通事故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根据责任人在车祸中所涉行为与其作用的关联性,以及过失的严重程度,来明确他们应该承担的确切责任。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供参考:
首先,若某一责任人因自身过错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该责任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如果是由两位或多位当事人的共同过错引发的交通事故,依据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关系的紧密程度以及各自过失之严重性,分別决定他们应对事故承担何种性质的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再次,假若各方向均未出现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这可视为纯粹的交通意外事故,故而各方面都不会被追究任何责任。
最后一种情况是,其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另一方则无需对此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二次交通事故谁的责任大
关于二次交通事故所涉及到的责任人的责任归属问题,基于司法实践的视角来看,因主观恶意引发的所谓“二次撞击”现象,仅仅依据现场遗留的痕迹往往难以得出明确的判断,除非能够提供现场视频记录、目击者的证词或者其他可信度高的证据线索。
而针对刹车痕迹以及行为人是否预先做好了撞击准备的相关证据,常为行为人以粗心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认为可以避免的主观疏忽作为辩护理由,因此这些证据并不足以作为直接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
然而,在分析交通事故中的二次撞击现象时,我们发现“主观故意”与“主观过失”在逻辑学上属于相互排斥的矛盾概念,这就是指两种情况不能同时成立,或者同时不成立。
换句话说,当交通事故中出现二次撞击现象时,如果你无法证明对方的主观故意,那么至少可以推断出对方是出于主观过失。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中的二次撞击通常源于交通违规或者意外事故,如果交通事故行为本身已经达到了交通肇事罪的标准,即便由过失行为导致二次撞击,其责任仍将被交通肇事罪所吸收,并可能面临刑事和民事责任的追究。
若交通事故行为本身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的地步,而过失行为却导致了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此时应按照过失程度分摊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倘若过失行为导致他人受伤甚至丧失生命,便有理由追究施害者过失伤人和过失杀人的刑事责任。
在此前提下,若“二次撞击”事件无法查明第二次撞击行为方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根据逻辑学中排他性的原理,可初步推断该方的行为系主客观过失并存,应当对第二次撞击产生的损害效果负有过失责任。
总而言之,二次交通事故中责任人所承担的责任大小取决于双方在导致事故发生过程中所存在的过错程度,并非单纯取决于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性。
在部分交通事故中,虽然一方可能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但未必需要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具体还要根据这种违法行为是否是直接导致事故的源头性质作为裁量依据。
在此类情形当中,若我方在交通事故中担当主要责任方,对方即使没有合法驾驶证也可能会被判定为次要责任方,同时还将会因为无证驾驶的行为遭受相应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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