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前已育有子女的夫妇再次组建家庭并离婚之后,其收养的孩子仍然拥有法定的继承权。参照现行的各种相关法律法规,只要这些继子女符合若干特定条件,譬如接受父母物质上的资助、在日常生活中受抚养照料以及接受适当的教育等,他们便可依法享受继承的权益。
然而,必须特别留意的是,假如继子女有蓄意谋害被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有严重的虐待行为对待被继承人,亦或是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性质恶劣,很可能因此丧失了继承的权利。
此外,如果涉及到是否放弃继承权的问题,若待分配的遗产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或正在法院审理之中,继承人在出具正当理由且提供充分证据的前提下,放弃继承权的决定依然可以收回;相反地,若遗产已被妥善分配或无正当理由提出撤销决议,将不被予以认可。影响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效力通常从继承之日起算,换言之,一旦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他/她将自继承伊始便失去所有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再婚后又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他们面临着如何划分共同财富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这个问题首先由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协商无法达到共识,那么可以选择向法庭提起诉讼,寻求法律的帮助与公正的判决。
此类案件中,法庭会依据财产的具体环境及情况,依照照顾到未成年子女、女方及其无过错一方权益的原则来做出判断。
当然,简单地平分财产并非唯一的方法,实际上,考虑到物质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求及财产来源等因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处理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值得指出的是,再婚夫妻在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分配,通常仅限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物,对于其中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便没有权利去进行分割。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获得的以下财产是认定为一般的共同财产的:
(1)工资、奖金和劳务收入;
(2)生产、经营、投资的盈利;
(3)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
(4)继承或因馈赠所得的财产,但若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归属于某一方的,则该部分财产不在本次讨论范围内;
(5)一方向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或应当获取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后的安置补偿费用等。
除此之外,以下财产亦可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于婚前得到的财产;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理应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法律条款如何规定,当夫妻之间有特别约定时,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都不会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转为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再婚夫妇离婚之后,倘若收养的子女满足相关条件,他们仍然享有法定的继承权利。然而,若该子女存在严重的不良行为,例如谋杀、虐待以及伪造遗嘱等恶劣行径,那么他们将会失去继承权。至于放弃继承权方面,若遗产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或者正在进行诉讼程序,继承人有权撤销其先前的决定;而若遗产已经被分配或者没有合理的原因,那么这种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将不会被法律所承认。法律效力自继承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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