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续作案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确定连续作案的判定标准包括:
首先,行为人进行连续作案时必须具备同一的或概括性的犯罪意图;
其次,这些连续的犯罪行为必须表现出性质相似;
再次,这些数个行为之间必须保持连贯性;
最后,这些频繁发生的行为必须触及到同一种罪名。对于连续犯罪的惩罚措施,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仅存在单一量刑档次,或者虽然存在双重量刑档次但是却并未设定加重罪责构成的量刑幅度,则需按照同一罪名进行从严惩处;
第二,如果针对某一特定罪犯实施多次同类犯罪而明确规定其量刑水平高于基本犯罪构成,那么符合此类情形的连续犯罪者将按照加重罪责构成的量刑幅度进行惩处;
第三,尽管对多次实施某种特定犯罪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规定,但是对于"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予以规定了差别较大的加重刑罚层次,此时若符合相关条件,连续犯罪者应当依据相关的量刑档次加以惩处。
《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连续作案的认定标准是哪些
首要是需要明确的是,认定某人为连续作案者,需满足这四大标准:
1.连续作案的必然前提,那便是行为人必须基于共同的或者泛指的犯罪意图做出违法行为。
2.其次,他必须通过实施性质完全相同的多项侵害性行为来达到目的。
3.再者,这些行为之间又必须存在着紧密的连续性,亦即行径的连贯性。
4.最后,行为人在数次中涉及的,必须是同等的罪名。
至于针对连续类犯罪的惩处措施,主要包括如下三点: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指出,只要其数量性质的复杂程度达到特定条件,便可以按照多个罪名合并处理,从而提高刑罚力度;
其次,若某项犯罪已对次数规定了较基本类型更高的惩罚力度,那么对于符合这种情况的连续犯,则应依法判处此额外刑罚;
第三种情况下,即使法律并未对某特定犯罪设定多倍罚金刑,但是根据“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增加相应的罚金刑也将是必要之举,而这同样适用于本文所论述的连续类犯罪。
《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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