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如何谈判提高价格
1.设定切实可行的补偿预期针对自己能够获取的补偿金额,应该具备一定程度的心理预估。这并非随口提出,而应基于个人的初步评估。例如在涉及到房屋征收事宜时,详细了解个人所拥有的房产价值以及装饰装修所耗费的资金额度等信息至关重要。如此一来,我们才能在了解自己可能获得的补偿范围的基础上,避免漫天要价或者认为得到的补偿比实际需求低得多的误解。
2.发起合法程序,调查项目存在的违规行为展开法律程序调查项目的合规与否是非常必要的环节,因为补偿谈判如同商业洽谈一样,都需要有自我的筹码作为支撑。若失去筹码,那么我们在谈判中的主动性将荡然无存,甚至可能仅仅是在消耗时间徒劳无功地讨论罢了。因此,启动法律程序调查项目,找出项目的违规之处就意味我们增强了谈判的底气。越深入揭示项目的问题,我们手中的筹码也就会随之增多,谈判中的话语权也更为有力,进而提高获得满意补偿的机会。
3.准备周详的谈判策略及方案在正式进入谈判阶段之前,务必制定好合理的谈判战略和对应的方案计划。清楚自身所持有的筹码所在,明确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提高补偿金额,并在何种局面下可以考虑作出适当退让。
同时还要充分了解征收方的具体情况,例如征迁期限、其他类似情况的被征迁户与征收方的谈判细节等等。结合自身的优势以及被征收方的劣势,从而制定出具有针对性且合理有效的谈判策略与规划。
4.沉着应对,坚守底线在整个谈判过程中,我们需保持镇静和理智。绝对不能表现得过于软弱可欺,同意征收方的所有要求,亦或是表现得过于强硬,怀揣过度的敌意对待征收方。需认识到,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过程中,补偿谈判往往会经历多个回合,如果当前无法达成共识,那可能只是意味着我们手头掌握的筹码尚无法促使征收方妥协或我们的期望实在过高。此时我们需要做的便是,持续走回法律途径寻求更多的筹码支持,或者重新审视是否面临高估现实的情况,再据此进行相应调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如何谈价
在确定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赔偿金额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会依据政策法规以及现场查勘实际情况,采用多种不同评估方式对拆迁房屋进行深入分析,从而确定其真实价值。
如果被征收的类似房地产曾有过交易实例,则选择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
若被征收房屋或与其相似的房地产具有经济收益能力,则应选用收益还原法进行评估;
对于正在施工中的被征收房屋,则应选用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
关于拆迁补偿的分类,可根据土地性质划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大类。
在确定房屋赔偿标准时,我们将严格遵循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例如,在城市国有土地上进行的房屋拆迁,其赔偿金额将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所载明的建筑面积及被拆迁地区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作为基础,通过科学计算得出具体的补偿数额。
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拆迁中,则需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房屋测绘数据为依据,计算出具体的拆迁补偿数额。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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