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如果存在任何过错行为,则由有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双方均有过错,则应当根据各自所犯错误的严重程度来分配责任。
(2)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者、行人间的交通事故处理方式,当非机动车驾驶者和行人均无任何过错时,责任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来承担;但若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者、行人有过错的话,应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地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若机动车一方无任何过错,则需承担最高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实际上系由于非机动车驾驶者、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而导致的,那么机动车一方将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此,针对电动车闯红灯并撞击小轿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电动车驾驶员可能需要对整个事故负全责或者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电车闯红灯被汽车撞什么负责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明确划分,有以下具体的标准可以参照:
首先,如果是由某一方当事人的失误或疏忽直接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这一方必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次,若由于两方乃至多方当事人在行为上的失当或者存在缺陷从而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则需要根据每个人的行为对事故产生的影响力及其违法性或过失的严重程度,来分别判断其应当承担的主要责任、同等责任以及次要责任;
最后,如果各方面都没有明显的原因或者过错导致事故的发生,那么这就是所谓的纯粹的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当事人都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了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另一方就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