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夫妻离婚土地老房子怎么分配
1.针对一方在婚前建造并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情形,若未对此有所约定,则此类房屋应被判定为该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归属权归于其本人。
然而,如因婚前建造房屋所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付的,那么获得房产的一方应对另一方按照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予相应的补偿。
2.当父母在宅基地上为子女建造房屋用于他们的婚姻居住时,若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申报并获批建设的,那么该房屋是否能被认定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该房屋是在子女婚前还是婚后建造的。若为婚前建造,通常会被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的配偶无权分享;反之,若为婚后建造,则通常会被视为对子女及其配偶的赠与,此时该房屋便成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当然,若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3.对于婚前男女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若该房屋是以其中一方父母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一般会被视为该方家庭的财产。在此情况下,离婚时获得房屋的一方需承担向对方返还资助款项的责任。但是,若建房时是以子女一方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由于双方家庭出资建房的初衷是为了子女的婚姻使用,并且该房产确实已经成为夫妻双方婚后的居住场所,因此该房产可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双方家庭的出资可视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在子女离婚分割房屋时,可以根据双方家庭的出资比例来划分该房产。
4.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屋将归子女及其配偶共同所有,或者承认有子女及其配偶的房产份额存在,否则,子女的配偶无权分享该房产。同样地,若男女双方在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而未进行分家析产,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房产或原本属于一方父母的房产若未明确赠予夫妻双方,则该房产亦无法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5.在某些地区的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因此由家庭建造并共同居住的房屋,属于整个家庭即一户的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应当首先从整体上分割出属于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然后再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进行进一步的分割。若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提出对上述家庭共有的房产进行分割的请求,而各方所有的房产份额又难以确定的话,法院一般会先行对夫妻双方所有的其他财产进行分割,至于房产的分割问题,则会建议当事人另行提起分家析产之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农村夫妻离婚宅基地的房子如何分
房产分割方案主要依据房产的具体状况来作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在一方结婚前就独立完成建造并婚后共同居住使用的情况。
如果双方并未就房产归属问题做出明确约定,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房屋则被判定为婚前财产,应该归属为婚前独立建造房产的那一方。
然而,如果因婚前建造房产所引发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还清的,那么获得房产的那一方便需要按照偿还的债务总额的一半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其次是当父母在农村宅基地上为其子女建造房屋以便他们在结婚后入住使用的情况。
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申报建设以及在婚前建造完成的,那么通常将被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予,子女的配偶便没有权利对其进行分割;
至于在婚后建造的房屋,由于其常被看作是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予,所以这类房产便被认定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假如房屋是由父母在子女结婚前独立建造并且用于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生活的,在法律上,只有在父母明确表示房屋将归子女及其伴侣共同拥有或者认可子女及其伴侣在其中享有一定的产权份额的前提下,子女的配偶才能有权分享房产。
换言之,若男女双方婚后与家中其他成员共同生活而从未单独划分过家庭财产,那么即使在婚前已经存在的家庭共有的房产或原本属于一方父母的房产没有明确指定为夫妻两人共同所有,这些房产仍然无法成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处理。
另外,须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审批的,所以能分割的范围仅限于该整个家庭合力建造并共同居住的房产。
在面临夫妻离婚的情况下,应先将所有家庭共同居住的房屋从整体中分割出属于夫妻之间的分配份额,然后再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进行进一步细分。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房产分割只能针对房屋本身的价值,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整个村子的集体,这部分是不可分离出来进行分割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