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需要开庭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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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死刑案件复核不需公开开庭审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特定资格认证的专业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中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判决需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异议可提审或发回重审。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判决和中级人民法院的二次审判案件也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复核时,应由三名具备特定资格认证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死刑复核需要开庭吗

一、死刑复核需要开庭吗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死刑案件的复核过程并不需要如其他类型诉讼那样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而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相关程序,协调调配出具备特定资格认证的审判员等专业人员,组成一个具有合议庭性质的特殊审查小组对其进行执行审核。

具体来说,对于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死刑判决的初级审判案件,如果被告方未提出上诉,则该案件应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的进一步复核,并在确认无误后,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最终核准。若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死刑判决持有异议,有权选择提审或将案件发回原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同样地,对于高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死刑判决的初级审判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死刑判决的二次审判案件,均需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最终核准。

至于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则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最终核准。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时,均应由具备特定资格认证的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二、死刑复核需要审理多久

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除了经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外,所有被宣告为死刑的罪犯,均需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确认,方能得以执行。

同时,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做出相应的判决或核准以达到量刑公正与合法。

在诈骗案等各类刑事案件中,案件通常会经历三大阶段,包括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环节、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环节以及最后由法院进行的审判环节。

在整个过程中,一桩完整的刑事案件通常需要历经5个月左右的时间,而如果涉及到三个阶段的复杂案件,最长则可能需要大约一年半的时间来完成。

根据法院系统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公诉案件之后的两个月内,对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但若事实较为复杂,或是存在特殊情况,那最晚也不能超过三个月的时间。

针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上一级人民法院核实同意之后,可以适当延长三个月的审理时限进行审核。

指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发生变动时,案件应自新的人民法院接手后起计审理期限

同理,如果检察院补充了有关案件的重要证据和信息之后,再次将案件提交给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时,人民法院应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于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无需公开开庭审理,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具备特定资质认证的专业人士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这其中,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死刑判决,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的复核并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如有异议,则可以提出上诉或者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同样地,高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死刑判决以及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案件,亦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至于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则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核准。在复核过程中,应当由三位具备特定资质认证的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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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 在死刑复核权回收之后,应当根据诉讼的规律设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尽管其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但可以进行诉讼化改造。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对于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以及虽然提出了上诉或者抗诉,但不是针对事实认定而是针对法律适用或程序问题的案件,可以采用非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但即使非开庭审理仍必须包括审查书面卷宗材料、讯问被告人和听取公诉机关、辩护人的意见等内容; 二是对于一审判处死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提出抗诉,并且是针对事实认定提出的案件,应当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即在确定的时间吸收、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其他必须参加的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复核程序。操作方式上可以采取形式面对面的直接审理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远程审理两种方式。实行开庭审理,可以保证控辩双方有效的参与到庭审过程中,特别是辩方可以有机会充分行使辩护权,同时也便于对的审判活动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不论是哪种审理方式,均应由 3名以上单数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可以经合议庭提请由审判委员会开庭审理。
死刑复核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当事人怎样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故而在判决犯罪分子死刑时是非常慎重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核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死刑案件,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和依授权的高级人民;(、、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行使),1991年至1997年间,最高人民分别授权云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五省,自治区高级人民对部分毒品死刑案件(涉外的除外)行使核准权。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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