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之裁决通常由本地中级人民法院内设的刑事审判庭来进行核准。在针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减刑决定之时,普遍情况下,各个刑罚执行机构会出具相应的建议书,并依照所判处刑罚的具体性质,分别上报至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予以审批裁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涉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必须经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级的监狱管理机关进行审慎审核之后,再将相关材料提交给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最后的裁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河南省新乡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费用(亦即房屋重置费用),主要用于对被拆迁房屋所有者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其补偿额度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来划分等级,且根据每平米的市场单价进行计价结算。
2.周转性补偿费用,旨在针对被拆迁房屋的居民在临时居住处或者自行寻找临时居住场所时带来的不便给予补偿,其补偿额度是依据临时居住环境来划分等级,同时按照被拆迁房屋居民的家庭人口数量每月给予相应的补助金。
3.奖励性质的补偿费用,主要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的居民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在自愿的前提下选择迁居到郊区,或是舍弃一部分权益如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房等行为。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应由当地政府依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