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变更后还需要承担之前的债务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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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股权如何变动,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债权债务均须履行。股权变更时,公司职责和权益不变,原股东需向新股东完整披露公司现状,双方达成共识并签署协议后方可办理手续。股权变更后,新股东需在其股份比例内承担公司新产生的债权债务。若原股东未透露的负债给公司带来损失,新股东有权追究原股东责任。双方可通过内部协议约定债权债务承担方式,但此协议仅对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方。
股东变更后还需要承担之前的债务吗

一、股东变更后还需要承担之前的债务

不论股权持有人如何变换,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其既有的债权债务均需继续履行。无论股权变动与否,公司仍须承担相应职责及行使合法权益,以应对外部挑战。在此前提下,原始股东有义务向新的股东完整披露公司现状,待双方就此达成共识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一旦股权变更完成,新的股东则需在其股份所占比例的注册资本限额之内,全权负责公司所有新产生的债权债务。如在变更之后发现有尚未向接手股东透露的公司负债(例如对外担保责任、未在财务报表中明确反映的外债等),且因此给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那么新的股东有权追究原始股东的违约责任

此外,原始股东也可以与新的股东通过签订内部协议来确定债权债务的具体承担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此类协议仅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无法对抗第三方。

民法典》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股东变更后需要税务登记也需要变更吗

毫无疑问,必须进行股权变更的税务登记证办理手续。

以下是详细的操作步骤:

首先,您需要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办证大厅窗口领取并填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其次,您需进行营业执照的相关变更工作;

接下来是对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变更工作;

紧接着,您需持税务变更通知单前往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事宜;

最后,您还需携带银行变更通知单至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银行信息的相应变更。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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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章)主要内容:协议双方的名称(姓名);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转让的股权的交割日期;股权转让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生效方式;协议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
3、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还应提交新股东会(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决议。(全体新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主要内容:因股东变更涉及到的其他有变动的事项(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组织机构人员的变更等)。
4、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3-13人),监事会成员(3人以上),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聘任公司总经理;提交监事会决议,选举监事会。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产生执行董事(1人)、监事(1-2人),聘任总经理,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意见。 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修正案须写明修改后完整内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5、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股东是企业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股东是事业单位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由单位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盖章)。如组织机构有变动,视情况提交《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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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如何变更一只股份,变更后股东不配合
[律师回复] 可向股东发起通知,通知不答复,视为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扩展材料:《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第十八条 人民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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