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延迟交付违约金之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有效的《民法典》中第五百八十五条的具体内容。
依据该条款,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自行协商并确定一旦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应如何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向另一方支付相应金额的违约金,亦或是约定因违约而导致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那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违约金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增加;反之,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过了实际造成的损失,同样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也有权利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违约金进行适当的削减。
此外,对于那些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情况,违约方在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之后,仍需继续履行其所负有的债务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逾期交货违约金如何规定的
关于逾期交货所导致的违约金问题,该金额依照合同双方的自主意志进行商议和协议。
当事人可自行决定在其一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应根据具体的违约情境向对方支付相应金额的违约金;
亦或是确定因违约行径而引发的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
倘若当事人之间所协定的违约金额度低于所产生的实际损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依当事人的申请给予适度的增补直至符合公平原则为止;
反之,如一旦发现约定的违约金过于高于所产生的实际损害,同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也会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过高部分做出一定的调整。
这里所谓的"损失"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法定赔偿损失的范畴与数值作为衡量标准,这不仅包括实际损失,同时还包括预期利益的损失。
在评估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及其调整比例时,我们通常将以债权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作为基本考量因素。
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设定一个标准,那就是若某一违约责任所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了实际损失的30%,则一般会被视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应被看作是一种机械死板的模式,因为如此可能会导致实质性的不公正现象。
当尽管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但尚未达到"过分"的程度,那么司法酌减这一规则就不宜被采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