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寿保险合同中止期赔不赔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也依然拥有理赔权益。
依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明文规定,若保险合同效力于中途暂时停止,而被保险人在自保险人发出提示通知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或者双方协议确定的期限内意外遭遇保险事故,那么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事先约定向其支付相应的保障赔款,然而,保险公司在此过程中有权扣除被保险人尚未缴纳的保费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二、人寿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在人类寿险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其成立的首要前提条件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明确的保险申请,并经过保险公司负责人点头同意后,合同方可正式生效。
然而,合同的有效性还需要遵守基本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基于双方共同的目标和利益下达成的特殊协议。
这些特别的要求可能包括采用书面形式来制定和签订合同,如果无书面材料,那么只要我们任何一方能够充分地履行双方主要责任,而另一方也表示接受,那么这一合同同样是被法律所认可的,应当视为有效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在保险合同效力暂停的情况下,理赔权益仍然得以保留。依照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倘若合同处于暂时性的暂停状态,那么被保险人在接收到保险公司发送的告知书之后的三十天之内,或者是双方协议中所设定的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然而,保险公司也拥有对未缴纳的保费进行扣除的权利。因此,即便保险合同的效力已经暂停,只要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时间段内遭受了保险事故,他们依然有权获得相应的保障性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