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本起交通事故中,车辆超载被确定为导致事故发生的主导因素之一,那么保险公司将无法提供赔偿;
然而,除此之外,根据相关法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但是,如若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系由受害人故意行为所致,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超载出交通事故是全责吗
在涉及机动车超载导致的交通事故中,并非一律判定超载车辆负有全责。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当此类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首先根据各个当事人的实际行动对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影响以及他们在过错方面的严重程度,来最终确定其各自的责任归属。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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