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子女和继子女的区别
在民事法律领域中,收养的子女与继子妇所享有的权益以及应当履行的责任各异,这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收养的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益与责任从收养关系的确立之日便开始生效,二者皆须共同分担相应义务并共享所得权益;相较而言,继子妇与继父母之间的权益与责任是基于继母或继父对其具备抚养及教导的事实后,彼此方能承担起相应的义务并享受相应之权利。
其次,对于由收养关系确立起来的养子女而言,他们与亲生父母间的权益与责任自该关系确立之日起便已全部消失;
然而对于在继父母教导下成长的继子妇而言,无论是否已经建立起抚养和教育的关系,他们与生父母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均不可因后者的存在而被忽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继子妇尚未成年,生父母依然需要为他们承担起抚养和教育的重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养子女和继子女享有继承权吗
随着收养关系的确立,养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亲子关系将会消除,但养子女仅具备继承养父母遗产的合法权利,而无法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反之,倘若存在合法的抚养关系,即使生父母出现离婚情况也不会减轻或解除与子女的亲缘关系,因此该子女仍可完全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并且依法享有对其生父母的继承权。
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继子女均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这主要取决于他们是否存在抚养关系。
若养育关系真实有效,那么,继子女将有权继承继父母的财产;
反之若是没有亲密且合法的抚养关系,那便意味着彼此缺乏法律上的继承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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