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子女和继子女的区别
在民事法律领域中,收养的子女与继子妇所享有的权益以及应当履行的责任各异,这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收养的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益与责任从收养关系的确立之日便开始生效,二者皆须共同分担相应义务并共享所得权益;相较而言,继子妇与继父母之间的权益与责任是基于继母或继父对其具备抚养及教导的事实后,彼此方能承担起相应的义务并享受相应之权利。
其次,对于由收养关系确立起来的养子女而言,他们与亲生父母间的权益与责任自该关系确立之日起便已全部消失;
然而对于在继父母教导下成长的继子妇而言,无论是否已经建立起抚养和教育的关系,他们与生父母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均不可因后者的存在而被忽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继子妇尚未成年,生父母依然需要为他们承担起抚养和教育的重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养子女有继承权吗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养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政府及社会各界秉持公正原则,尊重并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行为所缔结的养父子(女)关系。在这方面,养子女享有的具体继承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种情况:
首先,养子女具有同等地位享有与养父母婚生子女相同的继承权。若养父母不幸离世,针对其生前享有的合法个人物品及其他财产权益,此种类型的养子女将处于由亲生子女承继遗产的顺位第一位;
其次,养祖父与养孙之间的关系也应当被视为是养父与养子关系,因此,他们两人都拥有这种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权益;
再次,若存在养子女间有着兄弟姐妹的血缘关系,那么彼此间即享有第二顺位继承人的权益;
最后,如养子女在对养父母奉行赡养义务的同时,还在生活上对生父母进行了额外的照顾和赡养,那么,这类养子女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平等地获得养父母所遗留下来的合法个人财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