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与继承公证的主要差异在于:
1.各自涉及的法律主体具有显著差别。“遗嘱公证”是指为特定遗嘱设立人的财产分配意愿提供的法定公证认证,而“继承公证”的适用对象则是遗嘱设立人的所有继承者。
2.具体公证内容也有所不同。“遗嘱公证”的工作重点是确保遗嘱中所述事项详细且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宣誓认定,而“继承公证”的核心任务则是对各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利及其继承方式的合理性予以证实。关于房产继承的公证程序,须知遗嘱人为处理房产事宜而设置的遗嘱,理应受到法律的公证授权,这种公证由遗嘱人寓所所在区域或其指定的遗嘱执行地公证机构负责办理。当承袭人都已逝世之后,继承人便可根据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随后凭借该公证结果向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产权变更过户手续。在这个过程中,继承权的公证费用将会根据办理继承时所涉及房产市场价值的比例收取,约在总金额的2%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遗嘱属于个人的庄严声明,并不具备财产转移的效力意义。只有在立遗嘱人离世之后,继任者才能够依照遗嘱中的指示追寻并实现其继承权,需要遵循法律规定,通过办理继承权公证来进行后续的手续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细则》第三条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二、遗嘱公证和继承权公证各是什么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部门对当事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进行认证。
此种情况下,遗嘱人需在公证人员面前写下并签署遗嘱,之后再由公证员对遗嘱中所述内容及遗嘱人签署情况进行核实与公证。
而继承公证则是公证机构依据法律规范的约束以及继承人的申请,对传承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规范化的认证工作,以此来确信继承人的继承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遗嘱公证,乃是为了确保遗嘱设立人对于其财产分配的真实意图能够获得法律上的认可与证明,同时也对遗嘱内容的准确性以及详尽程度进行严格审查。相较之下,继承公证的主要任务在于确认各个继承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以及继承方式是否合理合法。在处理房产继承事宜时,必须首先办理遗嘱公证手续,然后凭借该公证书申请继承权公证,最终才得以顺利完成产权变更。值得注意的是,继承权公证所需支付的费用大约占据了整个房产价值的2%左右。需要明确的是,遗嘱仅仅只是一份声明,只有经过继承权公证之后,遗产的实际转移方能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