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单位资金最轻可以判吗
关于挪用资金的追溯时效以及量刑标准:若行为人持续性地、连续地将公款私自调用,超过了法定三个月期限仍未归还给相关部门或者用来进行盈利活动,并且涉及金额达到人民币三万元及以上而不足五万元,那么其基准刑将是法院判处的拘役刑;如果数额相应提升至五万元的话,那么其基准刑将会被罚以有期徒刑六个月,在此基础之上,每多增加一万元的违法所得,其对应的刑期将会随之增加一个月。倘若行为人挪用的资金被用于非法交易,并且金额在人民币15,000元至20,000元之间,其基准刑则同样是拘役刑;但当金额上升到20,000元时,其基准刑便会曲折上升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每额外增加相应价值的非法交易金额3,500元,其对应的刑期也会相应地上升一个月。倘若行为人非法挪用的资金总额达到人民币30万元甚至更多,或者已经涉嫌挪用了高达3万元的资金却没有给予及时的返还,那么这些人都将面临着有期徒刑三年的基调整体判罚。
具体来说,每增加一定数量的挪用资金(折合人民币8,500元左右)或者未能归还的数额(折合人民币4,500元左右),他们所面临的刑期都会增加一个月。
最后,如果行为人挪用了高达10万元的资金从事非法活动,甚至是非法挪用了高达15,000元的资金,而且至今仍然没有得到妥善的归还,那么其构成的刑事犯罪行为将会受到法律更为严厉的制裁,也就是说,他们在主观恶意不减的情况下,可能会面临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的基调整体判罚,与此同时,每额外增加相当于5,000元的非法挪用资金(占违法所得的百分比)或者未能及时归还的数额(占未经合法手段获取财产的比例),其对应的刑期也将会随之增加一个月。总体而言,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之内,对于挪用公款这种严重违法行为的认定和量刑都有着非常明确的标准和法规依据,并且针对不同的行为人(包括受害人和涉嫌犯罪的嫌疑人等不同角色)所涉及的犯罪事实,也会根据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考量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挪用单位资金罪数额
首先,本罪名的犯罪数额认定依据,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自然人制裁的起点设定在挪用资金六万元以上,而达到六百万元以上便被视为“严重”程度;
其次,根据我国《刑法》以及各执法司法机构的解释说明,该种犯罪的入刑标准,是指公司、各类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内的员工,在行使自身职务便利时,未经允许而擅自挪用本公司、企业甚至是所属单位的资金,供个人享用或者借予他人,这种情况称之为“数额较大”。
如果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哪怕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因为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且用于营利性活动者甚至进行违法活动者,均构成犯罪。
论及本罪行侵袭的客体权益,实际上侵犯了公司、各类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使用权与收益权,针对的对象便是其内部的资产。
这里提及的本单位资源,不仅包括公司、各类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所有权,同时也涵盖了实际掌握并运用的全部以货币形式展现的财务资源。
至于主体属性,此项罪责只涉及特定的主体,即是在公司、各类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中担任公职的人士。
关于主观心态方面,行为人均需有故意的意识,也就是说他们清楚明白自己正在实施挪用甚至借贷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的行为,而且充分利用了职务上的优势,但却仍然坚持这样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如果员工涉嫌挪用其所服务的机构的资金,且该行为已经超出了三个月的逾期未还期限,或者这笔资金被用作了获利性质的商业活动,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将面临最高至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具体的刑期会随着挪用金额的增加而相应地延长。然而,如果挪用的资金被用于非法目的或者未能及时归还给原机构,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刑罚将会更加严厉。在所有情况中,最低的刑罚标准都是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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