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房补偿按人头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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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拆迁补偿不依据常住人数,而是基于房屋占地面积、结构和折旧程度等因素。补偿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分别补偿被拆房屋的价值、临时搬迁费用和积极配合拆迁的奖励。具体标准和计算公式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政策制定。
拆房补偿按人头吗

一、拆房补偿按人头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进行房屋拆迁时,补偿并不以房屋内的常住人数作为单一判断依据,而是主要依据所涉房屋的占地面积来进行计算。在此基础之上,实际的补偿金额还会考虑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状况等因素。

具体来说,拆迁赔偿的款项之一“房屋补偿费用”(又称“房屋重置费用”)是用来弥补因房屋被拆造成的所有权人损失,这部分费用主要按照被拆房屋的建筑构造与折旧程度来进行划分,并最终通过平方米价格进行计算。另一项名为“周转补偿费用”的款项则主要用于对因拆迁需要暂时搬离原居所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的被拆迁房屋住户提供帮助,其计算方式是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月为单位进行补贴。

最后,还有一种名为“奖励性补偿费用”的款项,其目的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等。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标准,均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进行制定。具体的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二、拆房补偿按人头吗

依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拆迁赔偿的具体计算方式并不基于个人人数进行衡量,而是严格按照房屋的实际占地面积来进行评估与支付的。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此过程中,房屋的总面积往往会以房产证所记载的数据为准。

此外,还存在着两种类型的补偿费用,即房屋补偿费(又称房屋重置费)以及周转补偿费。

前者主要用于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者因房屋被拆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其金额的计算方式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特点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分等级,然后再以每平米的单价作为基准进行计算;

后者则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下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时可能面临的不便之处,其金额的计算方式是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每个月为单位进行补贴。

最后,还有一种奖励性质的补偿费用,旨在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个项目的具体标准,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进行综合考虑后加以确定。

具体的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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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如果当事人选择以房换房的,需要补差价,如果选择货币补偿的,不需要补差价。
  
二,拆迁居住房屋补偿:
(1)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安重置价(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简单说,建造同样的房屋需要多少钱再算上折旧率。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2)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一)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二)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3)拆迁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4)拆除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5)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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