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标被侵权了,应如何采取合法措施维权

最新修订 | 2024-09-12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面对商标权侵权,首选协商解决;调解非必经程序,协商不成可直接诉讼;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接受投诉;法律途径是最后的选择,旨在维护权益、严惩侵权者并求得赔偿。
企业商标被侵权了,应如何采取合法措施维权

一、企业商标侵权了,应如何采取合法措施维权

若您发现自己的商标权遭受侵害,我们建议您考虑以下几种途径进行相应的维权行动:

首先选择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化解纷争;

其次是尝试运用调解手段来解决问题,然而需要明确的是,调解并非处理著作权纠纷的必要前置步骤,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自愿选择此事,如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之后又反悔,仍然具备向司法机关发起诉讼的权利;

再者,您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最后,若前面的方法无法奏效,您可以毫不犹豫地诉诸法律,请求法院裁决,使侵权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并赔偿您所受之损失。

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企业商标被侵权了,该怎么办怎么解决商标侵权

若您发现自己的商标权遭受侵害,我们建议您考虑以下几种途径进行相应的维权行动:

首先选择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化解纷争;

其次是尝试运用调解手段来解决问题,然而需要明确的是,调解并非处理著作权纠纷的必要前置步骤,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自愿选择此事,如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之后又反悔,仍然具备向司法机关发起诉讼的权利;

再者,您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最后,若前面的方法无法奏效,您可以毫不犹豫地诉诸法律,请求法院裁决,使侵权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并赔偿您所受之损失。

《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2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62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企业商标被侵权了,应如何采取合法措施维权
一键咨询
  •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51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365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443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71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35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457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1****70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48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86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688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214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781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23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41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07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受害者维权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受害者维权时可以采取的措施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损害赔偿
小区业主应该采取的维权措施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小区业主的维权方式有哪些 (一)行政途径 投诉。对于有关小区规划、房产证的办理、房屋质量等出现的问题,业主可以向当地政府的建设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质量监督部门反映。对于小区物业管理问题,根据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二)法律途径 1、对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对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提起民事上的违约或侵权之诉。违约中的“约”指购房的买卖合同、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侵权中的“权”包括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业主享受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以及居住环境的权利、公民的消费权益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出现这类纠纷时业主可以将纠纷诉至或直接向当地人们,请求依法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纠纷。 3、提交仲裁机关仲裁。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发生纠纷后,根据我国《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依照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请有管理权的仲裁机构即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以解决纠纷。 (三)其他途径 1、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 2、由第三人调解。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纠纷提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来主持双方进行协商,促成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一般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比如可以由物业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更换物业公司。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让业主满意,则业主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按照我国目前的购房程序看,购房人要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同时在使用统一印发使用的格式房产买卖合同时,会有买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卖方或买方的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条款。因此,购房者须受到开发商为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并接受其物业管理服务。因此在实践中,许多物业管理公司通常以此为由,主张业主无权更换物业管理公司。 《无权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广大业主有权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但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作为小区的真正主人,广大业主有权重新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购房者向人民提起消费争议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1、提讼的购房者应与所提起的争议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必须是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及其他受害人。 2、有明确的被告。时明确指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经营者。 3、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有受侵害的事实及证据。 4、根据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管辖原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662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小区业主应该采取怎样的维权措施?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小区业主的维权方式有哪些 (一)行政途径 投诉。对于有关小区规划、房产证的办理、房屋质量等出现的问题,业主可以向当地政府的建设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质量监督部门反映。对于小区物业管理问题,根据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二)法律途径 1、对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对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提起民事上的违约或侵权之诉。违约中的“约”指购房的买卖合同、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侵权中的“权”包括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业主享受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以及居住环境的权利、公民的消费权益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出现这类纠纷时业主可以将纠纷诉至或直接向当地人们,请求依法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纠纷。 3、提交仲裁机关仲裁。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发生纠纷后,根据我国《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依照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请有管理权的仲裁机构即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以解决纠纷。 (三)其他途径 1、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 2、由第三人调解。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纠纷提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来主持双方进行协商,促成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一般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比如可以由物业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更换物业公司。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让业主满意,则业主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按照我国目前的购房程序看,购房人要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同时在使用统一印发使用的格式房产买卖合同时,会有买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卖方或买方的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条款。因此,购房者须受到开发商为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并接受其物业管理服务。因此在实践中,许多物业管理公司通常以此为由,主张业主无权更换物业管理公司。 《无权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广大业主有权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但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作为小区的真正主人,广大业主有权重新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购房者向人民提起消费争议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1、提讼的购房者应与所提起的争议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必须是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及其他受害人。 2、有明确的被告。时明确指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经营者。 3、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有受侵害的事实及证据。 4、根据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管辖原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
我们公司对这次事件十分重视,现在已经到达了这个地步,他们决定采取强制执行,请问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lt;民事诉讼法gt;第22章的规定,中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lt;民事诉讼法gt;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以上是关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受害者维权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受害者维权时可以采取的措施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损害赔偿
合同违约怎样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一、合同违约怎样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是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也是最常用的一种方式。那么怎样采取补救措施呢
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二、合同违约采取补救措施要注意什么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当然,这样的选择权也不是没有限制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2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受害者维权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受害者维权时可以采取的措施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损害赔偿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受害者维权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受害者维权时可以采取的措施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损害赔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2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竞业限制成为企业维权重要措施
用人单位只可对进行过专业技术培训的或者约定有竞业限制的员工约定违约金。正是基于这样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动者的跳槽、辞职行为被赋予了极大的自由度。只要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的辞职将不受任何违约责任的约束。
10w+浏览
知识产权
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票据权利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等。  
1、按期提示票据。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一。  
2、作成拒绝证书。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证明。  
3、中断时效。一般说来,与普通民事债权相同,诉讼可以中断时效,保全票据权利。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知识产权 > 商标 > 企业商标被侵权了,应如何采取合法措施维权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