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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合同中“消费者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格式条款是否合法
在消费合约中所规定的消费者单方面放弃某项服务后剩余款项不可退还的格式化条款被判定为无效。
当消费者提出终止消费时,如果经营商并未出现任何违反承诺或者过失的行为,那么他们需要根据诸多因素如消费者自身的错误程度、经营商已经实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占其与消费者约定总量的比重,以及约定好的价格计算方法等综合性因素来评估和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二、消费合同中消费者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在消费合同中,如果存在着消费者单方面弃权服务而余款未予退还的格式条款,那么这种情况属于无效范畴。
若消费者选择单方面终止消费交易,且在此过程中并没有导致经营者产生任何违约或者过失行为;
此时,应该结合消费者的过错程度、经营者已经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占到约定总量的百分比、以及双方事先协商达成的计价方式等多重因素,全面细致地评估分析消费者在这次交易中的违约责任究竟该如何来承担。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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