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和使用假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持有、使用假币罪,即明知所持有的或所使用的货币是由非法制造所得,却依然刻意持有或进行实际使用的行为。
对于明知其持有、使用之货币为伪造品且数额达到总面额在4000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其数量在400张(枚)以上者,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进行立案侦查。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持有和使用假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既遂的处罚是什么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在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典》中所规定的仅仅是持有与使用假币罪,而非法持有假币罪则未被纳入其中。
持有和使用假币罪属于我国《刑法》中第一百七十二条所定义的概念,它主要是针对那些违反货币管理法规,并且明知道所持有的货币为伪造品,却仍旧进行持有或使用的行为,同时还涉及到一定数量级别的情节。
根据法律规定,这些类型的犯罪将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视具体情况判处一万元至十万元范围内的罚金;
对于那些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将会面临更高一档刑期的惩罚(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此外还需要额外缴纳两万元至上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然而,对数额特别庞大的犯罪者而言,他们将会遭受更加严重的处罚——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时还必须承担五万元至上五十万元区间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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