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持有使用假币罪与非罪是该如何界定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持有、使用假币罪以持有、使用的假币数额较大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一般的持有、使用假币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属违法行为,应对假币实施没收,对行为人给予非刑事处分;只有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大时,才以本罪论处。本罪在主观上要求是明知,对于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大,行为人(根据其知识、经验等和假币的仿真度)无法识别的,行为人虽然持有、使用假币的数额较大,但因缺乏对假币的明知,因此不构成本罪。发现误收假币后而使用的,这是一种明知为假币而使用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应以犯罪处理。行为人发现误收假币后,为了避免自己的经济损失而使用,数额较大的,尽管有其可以谅解的一面,但它同样危害货币的正常流通,使假币难以禁止,从而具有了可罚性。当然,对于集受害人、加害人于一身的行为人所实施的使用行为,在处罚时可以从轻。
二、持有使用假币罪怎样处罚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