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量加入食品添加剂如何认定其刑法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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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食品生产和销售中,超出法定范围或过量添加合法食品添加剂,即使对消费者构成潜在危险,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安全标准食品"的犯罪。任何具备责任能力的人或企业均可成为被告。故意违法是关键要素,不以直接利润为目的,而忽视可能的严重后果。此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制度和公众生命健康权益,已造成严重危害。犯罪体现为生产或销售不达标食品,足以致人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疾病。
超限量加入食品添加剂如何认定其刑法责任

一、超限量加入食品添加剂如何认定其刑法责任

在涉及到生产与销售的食品事业领域中,若商家在其产品中加入了国家允许合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然而这种操作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使用范围或者过量添加,即面临食品安全问题导致潜在危害甚至已产生严重影响,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应当被视为“生产、销售不符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

对于这个罪名的判决标准及详细分析如下:

首先,从主体角度来看,任何人,无论是否到达法定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且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都可以成为这个罪行的实施者。

此外,作为公司或者企业,在同样情况下也能成为该罪名的被告人。

当此类单位发生这样的事情时,则需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双重罚款的处理。

其次,在主观层面上,该罪行只能由故意来构成。

也就是说,作为犯罪者必须明知自己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不及卫生标准,却仍然选择实施这些行为。

这里强调的是,这种故意并不包含直接动机,而是表示对可能会引发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等负面后果持无所谓或者放任状态。

再者,从客体角度来看,这个罪行所涉侵害的权益是双重的,即不仅危害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权威性,还间接威胁到了公众的生命权以及健康权益。

最后,从客观层面来看,这个罪行所体现出的违法行为就是生产或销售不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而且这种行为已经足够引起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形式的严重食源性疾病,并且对人类身体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超限量加入食品添加剂的刑法认定如何

在涉及到生产与销售的食品事业领域中,若商家在其产品中加入了国家允许合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然而这种操作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使用范围或者过量添加,即面临食品安全问题导致潜在危害甚至已产生严重影响,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应当被视为“生产、销售不符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

对于这个罪名的判决标准及详细分析如下:

首先,从主体角度来看,任何人,无论是否到达法定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且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都可以成为这个罪行的实施者。

此外,作为公司或者企业,在同样情况下也能成为该罪名的被告人。

当此类单位发生这样的事情时,则需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双重罚款的处理。

其次,在主观层面上,该罪行只能由故意来构成。

也就是说,作为犯罪者必须明知自己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不及卫生标准,却仍然选择实施这些行为。

这里强调的是,这种故意并不包含直接动机,而是表示对可能会引发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等负面后果持无所谓或者放任状态。

再者,从客体角度来看,这个罪行所涉侵害的权益是双重的,即不仅危害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权威性,还间接威胁到了公众的生命权以及健康权益。

最后,从客观层面来看,这个罪行所体现出的违法行为就是生产或销售不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而且这种行为已经足够引起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形式的严重食源性疾病,并且对人类身体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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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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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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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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