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释的对象通常是哪些人
我们将就“假释”的相关事项进行深入探讨。
然而,对于累犯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并不符合假释资格。
接下来,是对假释条件的详细阐述。
罪犯在狱中积极遵守各项监规制度,努力接受教育改造,若能展现出真正的悔罪之心,假释后不致再度危害社会,则可视为其满足了假释的实质性要求。
此外,假释仅适用于已执行部分刑罚的罪犯。
原因在于,唯有经过一定期限的刑罚执行,方可准确评估罪犯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呈现出悔过表现,不再对社会构成威胁,从而确保假释的有效性及司法判决的稳定性与法律的权威性。
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需服满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且满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存在犯罪隐患等条件,才可获得假释机会。
如若存在特殊情况,需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可不受上述刑期执行限制。
拘役的假释考察年限即其剩余未执行的刑期时长;
而无期徒刑的假释考察期限长达十年。
假释考察期自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而对于获准假释的罪犯,他们需要履行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监管;
(二)按规定向监管机构上报个人活动情况;
(三)严格遵守监管机构有关会客规定;
(四)离开现住址所在城市、县城或者迁居,必须事先征得监管机构的批准。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假释的对象是什么
我们将就“假释”的相关事项进行深入探讨。
第一点,假释仅适用于被法庭判定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之罪犯。
然而,对于累犯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并不符合假释资格。
接下来,是对假释条件的详细阐述。
罪犯在狱中积极遵守各项监规制度,努力接受教育改造,若能展现出真正的悔罪之心,假释后不致再度危害社会,则可视为其满足了假释的实质性要求。
此外,假释仅适用于已执行部分刑罚的罪犯。
原因在于,唯有经过一定期限的刑罚执行,方可准确评估罪犯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呈现出悔过表现,不再对社会构成威胁,从而确保假释的有效性及司法判决的稳定性与法律的权威性。
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需服满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且满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存在犯罪隐患等条件,才可获得假释机会。
如若存在特殊情况,需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可不受上述刑期执行限制。
拘役的假释考察年限即其剩余未执行的刑期时长;
而无期徒刑的假释考察期限长达十年。
假释考察期自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而对于获准假释的罪犯,他们需要履行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监管;
(二)按规定向监管机构上报个人活动情况;
(三)严格遵守监管机构有关会客规定;
(四)离开现住址所在城市、县城或者迁居,必须事先征得监管机构的批准。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