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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的主体和客体是什么
债的主体:
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
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为,统称为给付。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债的主体和客体是怎么规定的
“债”乃在特定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要求支付一定款项之规定。
债之主体,系指积极参加到债务关系中的诸位当事人,共计包含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两类角色。
其中,拥有债权的一方被称之为债权人,而负担债务的另一方则被尊称为债务人。
至于债的客体,亦可被称为债的标的物,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当或者不应当实施的具体行为,总而言之便是“给付”这一概念。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关于债的主题,这主要涉及到参与到债之关系中的各个当事人。那些在债权上拥有权益的人被称作债权人,而承担负债责任的一方则被尊称为债务人。关于债的客体,广义的理解应当是指那些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或者不应该实施的特定行为,我们可以将其统称为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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