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妇在结婚之前签订了相关协议,并就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内的内部财物或债务问题进行了特别规定时,除非第三方明确地知晓该项约定,否则它并不直接影响我们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外部确认的基本原则。
然而,作为一份对夫妇双方均具内部约束力的合同,这份婚前协议能够作为夫妇共同担责后的内部追索依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的法律条文第1064条第1款规定,将夫妇双方基于共同意愿表示以及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承负的债务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
而在第2款则强调,如果某一方所负担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唯有在债权者能够证实这些债务确实用于了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基于夫妇双方的共同意愿表示时,上述债务才能被视为是夫妻共同的债务。
总的来说,夫妻之间若已经对此前约定的内部财产或债务问题作出了新的决定,我们应当尊重他们的选择,因为他们之间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配的共识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但是,由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夫妻关于内部财产或债务的特别约定只能在夫妻之间产生约束力,并无法对外产生影响。
因此,按照民法典第1065条款第3款的规定,倘若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意财产的归属由各自主导,且任何一方所负担的债务被第三者知晓该约定,那么债务者必须用其自身的财产来支付此笔负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签了婚前协议能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满足以下条件之后缔结的婚前财产协议便具备了法律效应:
首先,协议的双方必须在主观上完全表达各自的意愿,没有任何虚假、欺瞒或压迫的成分;
同时,也不得利用他人的弱势而达成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基于非真实意思表达的协议将会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所约定的标的物必须明确指向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仅限于婚前与婚后的财产),而那些并非为夫妻共享的财产则不能成为此番协议中所议定的对象。
最后,协议中的条款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既不能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共道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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