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对成年学生是否享有监护权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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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并不赋予学校对学生(包括未成年和成年)的法定监护权,法定监护人范围限于亲属和特定组织,如父母、祖父母、配偶等。监护权变更主要针对监护人失职或无法履行职责,申请人可包括亲属或相关组织,经法院审理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为原则。变更需获得居住地相关部门许可并可能通过司法程序完成。
学校对成年学生是否享有监护权

一、学校对成年学生是否享有监护权

首先,关于学校是否对成年学生拥有监护权这个问题,答案是否定的。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规定学校可以作为学生的法定监护人

在我国的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范畴内,并不包含任何形式的学校机构。

当未成年人生父、母双亡,或是丧失了监护能力时,其监护权应当依次交由以下有监护能力者承担:

(1)祖父辈亲属,如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2)亲兄弟姐妹;

(3)其他有监护意愿且具备监护能力的自然人或组织,但需要得到该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的许可方可生效。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来说,则需要将监护权交由下列有监护能力者承担: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家人;

(4)其他有监护意愿且具备监护能力的自然人或组织,但需同样得到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的许可才可生效。

接下来,我们来聊聊如何办理子女监护权的变更事宜。

在办理子女监护权变更手续的过程中,主要涉及到:

(1)现有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责任,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无法继续履行监护职责,这类情况下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更换监护人;

(2)申请更换监护人,此时的申请人范围较为广泛,既可以是未成年人的生身父母,也可以是长期照顾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哥哥姐姐等等,只要是与未成年人有紧密联系并且能够为他提供足够保护和照料的亲属或组织,都可以提交申请;

(3)经过法院审理后判决变更监护人。

依照法院的判决内容,会依据具体案件情况,以确保未成年人身体健康以及身心发展为首要考虑因素,做出相应的裁判结果。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学校对成年学生具有监护权吗

首先,关于学校是否对成年学生拥有监护权这个问题,答案是否定的。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规定学校可以作为学生的法定监护人。

在我国的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范畴内,并不包含任何形式的学校机构。

当未成年人生父、母双亡,或是丧失了监护能力时,其监护权应当依次交由以下有监护能力者承担:

(1)祖父辈亲属,如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2)亲兄弟姐妹;

(3)其他有监护意愿且具备监护能力的自然人或组织,但需要得到该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的许可方可生效。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来说,则需要将监护权交由下列有监护能力者承担: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家人;

(4)其他有监护意愿且具备监护能力的自然人或组织,但需同样得到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的许可才可生效。

接下来,我们来聊聊如何办理子女监护权的变更事宜。

在办理子女监护权变更手续的过程中,主要涉及到:

(1)现有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责任,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无法继续履行监护职责,这类情况下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更换监护人;

(2)申请更换监护人,此时的申请人范围较为广泛,既可以是未成年人的生身父母,也可以是长期照顾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哥哥姐姐等等,只要是与未成年人有紧密联系并且能够为他提供足够保护和照料的亲属或组织,都可以提交申请;

(3)经过法院审理后判决变更监护人。

依照法院的判决内容,会依据具体案件情况,以确保未成年人身体健康以及身心发展为首要考虑因素,做出相应的裁判结果。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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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3、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学校能成为未成年监护人吗在法律上,学校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是有很严格的前提的,在一般情况下,学校是不能承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职责的。当然,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学校伤害事故的发生这个问题上,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和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想法是完全一致的。但如果有了不幸事故的发生,就应该依据法律上的“过错原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就应该赔偿,没有过错的就不予赔偿。“有无过错”这条原则,是确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应该把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认为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允许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委托监护是监护人与受委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为委托人履行监护职责,处理监护事务的协议,因而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然而学校与父母之间既不存在这种合同关系也未以任何形式默许这种委托关系,况且,对公立学校而言,学生的入学行为和学校的招生行为都受到行政法规或政策的约束,自由选择达成意思一致的可能受到限制,不具备构成合同关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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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人可以被学校收监护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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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对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3、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学校能成为未成年监护人吗在法律上,学校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是有很严格的前提的,在一般情况下,学校是不能承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职责的。当然,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学校伤害事故的发生这个问题上,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和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想法是完全一致的。但如果有了不幸事故的发生,就应该依据法律上的“过错原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就应该赔偿,没有过错的就不予赔偿。“有无过错”这条原则,是确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应该把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认为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允许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委托监护是监护人与受委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为委托人履行监护职责,处理监护事务的协议,因而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然而学校与父母之间既不存在这种合同关系也未以任何形式默许这种委托关系,况且,对公立学校而言,学生的入学行为和学校的招生行为都受到行政法规或政策的约束,自由选择达成意思一致的可能受到限制,不具备构成合同关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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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未成年人有监护权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2002年8月,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学校并不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它意味着即使是在校期间,家长依然要为自己未成年孩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家长把孩子“交给学校”的想法和相应的做法都必须做出改变。例如在学校确无过错的情况下,学生因行为不当而对自己造成伤害,其责任要由家长来负;如果因其他孩子的不当行为给自己的孩子造成伤害,“肇事”孩子的家长才是诉讼的对象。  近年来围绕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诉讼,大多为家长诉学校。家长们的主要理由是,家长送孩子上学,就是把孩子“交给了学校”,实际上意味着家长已经将学生在学校的监护责任委托给了学校,于是发生在学校内的所有事故,学校都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从过往的判例来看,在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的情况下,法庭至少是部分地,支持这种主张。但近年来的许多争论,也正是因此而发生。  该《办法》具体规定了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12种情形,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等。  根据上述规定,该《办法》明确界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办法》在明确学校不对学生承担监护职责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在这样的规定下,学校如果在教育、管理和保护方面失责,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即使是发生在校园内的伤害事件,学校也不必承担无过错责任。《办法》中有关事故责任认定的各项细则,都以此为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制度以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身份关系为前提,法律对担任监护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监护职责不因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而当然发生转移。司法解释明确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在性质上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而不是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的责任。因此,学校、幼儿园对校园伤害事故承担过错责任。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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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能成为未成年监护人吗在法律上,学校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是有很严格的前提的,在一般情况下,学校是不能承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职责的。当然,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学校伤害事故的发生这个问题上,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和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想法是完全一致的。但如果有了不幸事故的发生,就应该依据法律上的“过错原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就应该赔偿,没有过错的就不予赔偿。“有无过错”这条原则,是确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应该把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认为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允许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委托监护是监护人与受委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为委托人履行监护职责,处理监护事务的协议,因而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然而学校与父母之间既不存在这种合同关系也未以任何形式默许这种委托关系,况且,对公立学校而言,学生的入学行为和学校的招生行为都受到行政法规或政策的约束,自由选择达成意思一致的可能受到限制,不具备构成合同关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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