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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以下几种情形被列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范畴:
(1)属于一方在婚姻缔结前已经具有所有权的个人财产;
(2)由于一方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体遭受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生活补助费以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赔偿费用;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由夫妻中的一方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4)专供一方使用的生活必需品及日常用品;
(5)根据法律规定应划归夫妻某一方名下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哪些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在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应视为夫妻间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1)在婚姻缔结前便已存在的婚前个人财产;
(2)由于一方遭受人身侵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残疾人士的生活补助金等相关经济赔偿费用;
(3)遗产或者赠与合约中明确规定仅属于配偶中的一方所有的财产;
(4)符合特定条件且专门用于某个配偶使用的生活必需品;
(5)其他法规或者协议明确规定应归属为某一方个人财产的资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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