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的手续和步骤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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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自愿离婚的手续步骤:1、申请。男女双方应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离婚登记表,提交离婚申请书和离婚协议书,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后,要向当事人充分了解情况,并根据法律规定做调解工作。3、登记。
自愿离婚的手续和步骤是怎样的

一、自愿离婚的手续和步骤是怎样的

自愿离婚的手续步骤:

1、申请。

男女双方应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离婚登记表,提交离婚申请书和离婚协议书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后,要向当事人充分了解情况,并根据法律规定做调解工作,如双方坚持离婚的,登记机关还要进行调查审查,如有虚假离婚违法行为,还有给与当事人批评教育。

3、登记。

经严格审查确属自愿离婚,应即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自愿离婚的流程有什么

在我国自愿离婚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事先拟定好详实的离婚协议。

该协议须明确表明双方均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对于子女抚养权共同财产处理方式以及债务承担责任等相关事宜进行充分且公平的协商与约定;

其次,男女双方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离婚申请,需携带有效证件如身份证件,户口簿及结婚证原件,并递交已经起草完成的书面离婚协议等相关材料以便进行审理和登记;

接着,从提交离婚申请之日算起三十日内若任一方因心生后悔或其他原因而不愿离婚,则有权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原离婚登记申请;

至此,即完成了法律所规定的"三十日冷静期"要求;

待三十日期限结束后,从第三十一日起直至六十日期间,双方务必要再次亲自前往民政部门提请领取正式的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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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初审.婚姻登记机关办事人员审查离婚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相关证件和申请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办事人员告知双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办事人员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为真实、自愿离婚以及双方关于离婚协议中所涉及财产分割、债务分配、子女抚养内容的真实性和自愿性。
(二) 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办事人员经初审认为双方当事人基本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要求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并在监誓人即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字;.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监誓人面前亲自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共计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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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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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自愿离婚有哪些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双方自愿离婚有哪些步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双方自愿离婚有哪些程序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是依法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登记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程序三个环节:
1.申请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应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证明和《结婚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双方要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把《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楚。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告诉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在审查中必须查明以下五个问题:
(1)离婚申请人双方是否都有行为能力。如果发现双方或一方无行为能力,不予登记,告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
(2)离婚是否确实处于双方自愿。包括是否出于偶尔争执,一时气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骗或者胁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双方为了达到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虚伪离婚等。
(3)对子女问题是否已适当处理。包括子女归哪一方抚养;抚养费的负担是否合理;抚养费给付办法是否妥当;双方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包括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否合理;双方对个人财产有无纠葛;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否已经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那么今后如何清偿。
(5)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实际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协议,其给付办法是否妥当。
3.登记登记是离婚登记工作的最后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查明双方确实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才能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作为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根据。如果查明离婚并非出自于双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财产问题还有争执,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当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提出诉讼。
自愿协议离婚步骤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自愿协议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是依法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
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程序三个环节:
1.申请
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应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证明和《结婚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双方要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把《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楚。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告诉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在审查中必须查明以下五个问题:
(1)离婚申请人双方是否都有行为能力。如果发现双方或一方无行为能力,不予登记,告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
(2)离婚是否确实处于双方自愿。包括是否出于偶尔争执,一时气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骗或者胁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双方为了达到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虚伪离婚等。
(3)对子女问题是否已适当处理。包括子女归哪一方抚养;抚养费的负担是否合理;抚养费给付办法是否妥当;双方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包括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否合理;双方对个人财产有无纠葛;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否已经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那么今后如何清偿。
(5)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实际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协议,其给付办法是否妥当。
3.登记
登记是离婚登记工作的最后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查明双方确实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才能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作为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根据。如果查明离婚并非出自于双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财产问题还有争执,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当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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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判决书下来后续步骤问题解答如下,
1、
第一步要做的是等上诉期,通常判决会有十五天的上诉期,在此期间无论是哪 一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服都可以提起上诉。
2、上诉期过了之后,如果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则判决生效,具有给付义务的案件会进入履行期,在此期间,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要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3、履行期之后,如负有履行义务一方的当事人没有及时履行相关的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1、一审判决下发后的15天内,如双方均未对该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则该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下发的15天之后,你就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2、一审判决下发后的15天内,如双方或一方对该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则二审作出生效判决后,该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此时你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调解书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由人民调解的性质决定的。诉讼上的调解是在人民的合议庭或者审判员的主持下进行的,是人民行使审判权的结果,也是人民解决纠纷,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调解书与生效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能够保障法律的严肃性,保障司法机关的权威性,有利于稳定社会法律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与确定的判决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或者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盖章后,表明诉讼程序已经结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比如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在六个月后,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可以再行),当事人就调解解决了的纠纷,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向人民提讼。由于调解协议是基于自愿原则达成的,因此,对调解协议不得上诉。如果发现调解确有错误,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在调解书没有依法被撤销之前,双方当事人都应自动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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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下来后续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判决书下来后续步骤问题解答如下,
1、
第一步要做的是等上诉期,通常判决会有十五天的上诉期,在此期间无论是哪 一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服都可以提起上诉。
2、上诉期过了之后,如果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则判决生效,具有给付义务的案件会进入履行期,在此期间,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要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3、履行期之后,如负有履行义务一方的当事人没有及时履行相关的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1、一审判决下发后的15天内,如双方均未对该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则该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下发的15天之后,你就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2、一审判决下发后的15天内,如双方或一方对该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则二审作出生效判决后,该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此时你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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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与确定的判决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或者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盖章后,表明诉讼程序已经结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比如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在六个月后,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可以再行),当事人就调解解决了的纠纷,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向人民提讼。由于调解协议是基于自愿原则达成的,因此,对调解协议不得上诉。如果发现调解确有错误,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在调解书没有依法被撤销之前,双方当事人都应自动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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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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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夫妻关系从当事人领取离婚证时起解除。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4、撤销。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当事人认为其符合离婚条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协商不成,或者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应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达到离婚的目的。
二、离婚的手续办理流程
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
请求离婚;小孩的抚养问题;财产依法分割;
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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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文字作品部分或全部手稿的复印件或样本;作品章节目录;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原稿复制件或作品照片;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封套或照片、样带(片);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4、作品说明书
写作要求:
(1)作品简介,文字作品要求说明文章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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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的抚养及对财产的分割问题作出的适当的处理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不须进行诉讼。协议离婚时,要提供以下文件:
1、户口本、身份证;
2、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一般要包括同意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三大方面)。
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如果双方离开户口所在地在外地居住,而暂时居住地民政部门一般不受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必须到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二、诉讼离婚
离婚诉讼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提起的、由人民对婚姻关系的维持与否进行判决的诉讼。
1、离婚双方户口所在地相同,且居住在户口所在地。提出的一方持身份证、对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状及财产证明去当地立案即可;
2、离婚双方户口所在地相同,一方居住在外地且超过1年。外地的一方提讼,在对方户口所在地;在户口所在地的一方提讼,可在本地提讼,也可以在对方经常居住地的;
3、离婚双方户口所在地相同,均居住在外地且超过1年,一方提讼,向对方经常居住地提讼,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在本方经常居住地。
4、离婚双方户口所在地不同,居住在一方户口所在地,任何一方均可以在居住地提讼。
5、离婚双方户口所在地不同,各自居住在户口所在地,乙方提讼,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提出。
6、离婚双方户口所在地不同,一方离开户口地超过1年,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提讼;对方提讼,在离开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经常居住地提出。
7、离婚双方户口所在地不同,均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1年,向对方经常居住地;没有经常居住地,则在提起方经常居住地;一方也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提讼。
三、一方失踪,对方离婚
向“失踪”人户口所在地提讼。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传票、裁判文书等。这种方式很好的解决了“玩消失”等行为造成的离婚障碍。
四、涉外因素的离婚
1、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定居国离婚;定居国不受理,在婚姻登记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办理离婚。
2、在国外办理的结婚登记,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定居国离婚;定居国不受理,在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最后居住地离婚。
3、中国公民婚后分居国内外,国内有权管辖,双方均可在国内一方住所地立案。
4、外国人与中国人离婚,外国人提出离婚,在中国公民户口所在地提起离婚诉讼;中国人提出离婚,在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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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当事人可以申请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吗 当事人可以申请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适用简易程序的消极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规定》第l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起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买车需要办什么手续步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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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合同是购车人与经销商签订的正式购销合同,是保证经销商与消费者双方权益的一个依据。
二、其他手续
从进入市场选购汽车开始,到正式将车开上路,其中要经过办移动证、占地证、保险、验车、缴附加费、上牌、领照、缴养路费、缴车船使用税、建档等程序。在各流程环节中需要不同的材料及证件。
工商验证:正规购车发票、厂家提供的汽车质量合格证。
办理移动证:没牌照的车辆不能上路。验证后,消费者还得到交警部门办理车辆移动证。
验车:新车须经车辆检测场检验合格才能领牌。验车场由车管所指定。检验合格后填发机动车登记表。验车时须带齐所需证件,如车主身份证、车辆合格证等。
缴纳购置附加费:汽车为高档消费品,因此还必须到交警部门指定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管理处缴纳购置附加费,比例为车款(除去增值税部分)的10。所需证件有:工商验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两张汽车质量合格证个人身份证。
保险:身份证购车发票。领取牌照:购车发票质量合格证个人身份证保险单购置附加费证验车合格的机动车登记表。注意,领取牌照需本人亲自到场。缴纳养路费:到养路费征稽所缴纳养路费。
办理行驶证:准备新车照片两张临时行车执照备案卡养路费凭证。
缴纳车船使用税:到附加费征稽处建档,并在附加费证上加盖已建档戳记,然后去所在地税务局(或购车时在其驻场代征处)缴纳车船使用税,领取税字牌。
涉外结婚步骤要什么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申请:凡证件齐全,符合《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上述证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结婚登记。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三点:
(1)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
(2)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3)双方都是外国人的,当事人还需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以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
3、登记:经婚姻管理登记机关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中国公民和外国人要求复婚的,按结婚的程序办理登记。
《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同时第150条指出,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也是处理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依据。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我国内地的涉外离婚纠纷,涉及诉讼程序的应适用所在地法律;涉及协议离婚的,以当事人选择为先,当事人可以选择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若当事人没有选择,则优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无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无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
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审理涉外离婚案件,应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判决,包括因离婚而引起的子女抚养归属、抚养费的负担、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清偿等等问题。学者认为,通常涉外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的给付原则上应当一次性进行,这是因为我国目前尚未同所有国家签订司法协助协议,若不一次性进行则可能带来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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