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在债务偿还过程中,有担保的债权享有针对特定担保资产的优先权,相对于无担保的债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关于债务偿付的抵销顺序如下所示:
当债务人同时承担数量相当的多项债务,且他们的支付尚无法完全满足所有的索偿要求时,除非当事人另行约定,否则债务人将被要求在偿付时指定优先偿还哪一笔债务。
若是债务人未能做出清晰明了的选定,那么已经到期的债务便应该作为优先事项予以履行;
当涉及到数项债务都已到期时,应优先履行那些对债权人没有提供担保或担保最为薄弱的债务;
如果各项债务都没有得到担保保护或是担保资产数额相当,那么应该先履行债务人承担责任最重的那部分债务;
当负担量均等的情况下,就需要按照各笔债务到期的时间差异进行优先级排序;
若债务到期时间一致,则要按照债务比例偿付。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二、债务担保的债权是否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受偿
确实如此,与其他担保权利相比,设立了担保权益的债权具有更高的优先权。
关于债务偿还的抵充顺序方面,需注意以下几点:
若债务人同时需要向同一位债权人承担多项债务且这些债务类型相同的话,当债务人所付出的价值无法满足所有债务的清偿需求时,倘若法律法规并没有特别规定,那么债务人在正式清偿前便应指定优先履行哪些债务。
如若债务人未能做出指定,则应对已到期的债务给予优先考虑;
而所有债务均到期的话,优先考虑清偿对债权人缺少担保或担保程度最低的那部分债务;
再者,若所有债务均无担保或是担保力度相等,则应先支付那笔对债务人负有更沉重责任的债务;
最后,如果所有债务的负担状况都相同,那么我们又要从到期日的前后顺序开始进行清偿,如果信贷周期也都一致,就要按照债务金额的比例去安排清偿事宜。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在债务清偿的过程之中,有担保的债权人拥有优先的权利,其偿还的顺序是依照下列次序进行的:首先,应该优先偿还那些已经到了期限的债务;接着,再支付那些没有担保或者担保力度相对较小的债务;然后,再去承担那些责任最为重大的债务;最后,按照债务到期的时间以及所占比例来予以分期偿还,在无法明确指定偿还顺序的情况下,就需要按照上述的规定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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