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有:
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
罪犯的自首并不会改变对社会产生的危害,所以主要还是要考虑该罪犯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结果。
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
主要是时间的早晚、认罪的态度和交代犯罪事实的事实情况。
《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自首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在法律体系中,关于主动投案自首的量刑原则设定如下:
对于那些选择自愿自首的犯罪者,我们会给予他们适当的宽大处理,这其中可能有减刑的机会甚至可能得到赦免处罚的可能性。
当然,具体的裁决结果将视犯罪行为的轻重程度而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某位犯罪嫌疑人没有办法在法理上满足自首的条件要求,但只要他们能够坦诚地表明自身所犯下的罪行,也能得到一些相对轻微的惩罚。
在此过程中,倘若他们的诚实供词能够为真正罪行带来避免严重后果的可能性,那么他们有可能因此获得更轻的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此基础原则包括如下内容:首先,主要依据的仍然是犯罪事实本身。即便是罪犯选择了自首行为,也无法否定其所引发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在评估其法律责任时,需要更加重视的是这名罪犯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程度;其次,要结合实际的自首状况来进行考量。其中主要涉及到的因素包括自首发生的时间节点、罪犯对于自身罪行的认识以及其对犯罪事实的坦白程度等多个方面,以期能够实现全面而深入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