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协议中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所作出的约定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这是因为,这些条款并没有充分评估当事人现有的生活状况是否能够提供良好的环境以确保其未来对孩子抚养权的有效保障,从而损害了涉及第三方——即孩子本人的合法权益。
实际上,抚养权与其被描述为父母的权利,更准确地说应该算是孩子的权利。
特别是当涉及到子女抚养以及其他与身份相关的事项时,我们不能运用合同自由原则来处理,这意味着并非所有事情都需要遵循既定的合同规定,而是应当参照具体纠纷处理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由法院进行适当的裁决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夫妻婚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在特定情况下,达到以下要求的婚前协议将视为有效的法律文件:
首先,立约双方必须具备完全且适当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所达成的意向和表达的意愿均应真实可信;
最后,这份协议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原则。
对于已婚夫妇而言,他们在婚前写下的协议可以明确附加生效的前提条件,即随着婚姻关系的持续发展,双方可就婚后所得及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做出明晰的划分,如归属各自、共享或以部分各有、部分共有的方式进行分配。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签署的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协议、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中所涉及到的关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及监护责任的条款,往往缺乏足够的法律约束力,这主要源于尚未能全面和准确地考虑到当事人实际履行相关协议的保障程度以及可能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潜在影响。需明白,抚养权从根本上来说是孩子所天然拥有的基本权利,而并非由父母亲以单方面意志为转移的赠予行为。当涉及到抚养权及其他与身份关系密切相关的事宜时,合同自由原则并不适用,法院将根据具体案情依法作出公正裁决,以确保未成年人的各项权益得以得到最妥善的维护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