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哺乳期间,能否提出离婚申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指出,女性在孕期内,分娩结束未满一年或终止妊娠距离最后一次分娩达六个月以内的阶段里,男方不能主动提出离婚诉求。
换句话说,如果夫妇双方均同意结束这段婚姻关系,他们可以自行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离婚程序。
然而,若女方反对离婚,则男方所提出的离婚申请将被视为无效之举。
通常而言,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均有权随时向法庭提交离婚申请。
然而,出于对婚姻关系中的弱者权益的关注和保护,我国的法律制度特设了若干种特殊情境下男方无法单独提出离婚诉讼的条款。
“男方无法提出离婚诉讼”并不代表男性失去了离婚的权力,而仅是在顾及维护妇女与儿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延缓了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时间节奏。
然而,在此期间男方并非彻底丧失离婚诉求权,相反,法律另设有例外性规定,即若人民法院认定“确有必要”的,亦可依据实际情状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二、哺乳期间,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变更
在哺乳期内,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变动方式主要包括协议变更以及诉讼变更两种途径。
当孩子的父母选择通过协商签订协议以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时,只要他们的这一变更举措能够切实地有益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并能确保子女各项权益得以妥善维护,那么我们将若双方无法就协议变更事宜达成共识,或者其中一方希望重新获得孩子的抚养权,那么他们便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实现对孩子抚养权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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