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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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具备抵押资格的标的物主要包括所有权归土地权属主体的地块;除法律许可外,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自留地等公有地面;公益性质的教育、医疗设施等非营利机构财产;权属不明或存在争议的资产;被政府查封、扣押或监管的财产;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哪些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

一、哪些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

不具备抵押资格的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土地权属主体的所有权;

(2)农村宅基地、自留地以及自留山地等群众集资取得的这些公有地面,但法律明文允许抵押的情况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事业为宗旨创立的非营利性社团或组织所拥有或控制的教育设备、公共卫生设施及其它专项社会服务设施;

(4)权属类型不清,使用权存在争议,或者具有争议性的财产;

(5)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由政府部门进行查封、扣押或者监管的财产;

(6)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任何形式的财产都不适合用作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之规定,以下内容不列入婚姻关系内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范畴:

(一)对方在结婚登记程序前即拥有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遭受损伤而获取的治疗费用以及残疾人生活补贴等相应待遇;

(三)遗嘱人明确表达仅赠予一方的财产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属于一方的财产;

(四)原属一方所有且仅供其本人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具;

(五)其余应专属于一方所有的各类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关规定,以下财产被视为夫妻一方独自拥有的个人财产:

(一)对方在结婚登记前即享有的财产;

(二)一方因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款项;

(三)遗嘱人明确表示仅赠予一方的财产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为一方独有的财产;

(四)属于一方的专用生活器具;

(五)除上述列举外应专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不适合作为抵押物品存在的物业种类繁多,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所有权取决于土地权属主體的土地;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允许之外,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自留地等公有地表;具有公益性质的教育、医疗设施等非营利性组织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资产;已经被政府依法查封、扣押或者监管的财产;以及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禁止进行抵押的其他类型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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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不能作为抵押物2024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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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最近和老婆准备买房,但是钱还不够,所以想贷款,我想问下公积金贷款买房抵押物可以用什么来抵押
[律师回复]
1、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到市管理中心辖区管理处打印住房公积金查询单;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贷款资格,计算可贷额度;符合贷款条件,发给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借款人持《贷款申请审批表》和根据所购房屋类型及区域应提供的材料,向市管理中心辖区管理处提出申请(已婚借款人,须配偶同时到场协同办理;共有产权的,也须共有产权人同时到场办理);工作人员受理审核后,收取相关材料,出具预审意见。组合贷款需借款人分别向市管理中心和银行提出申请。
3、贷款审批、签订合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若所购住房存在土地抵押,在贷款申请受理后,应持《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审意见》先到售房单位办理土地撤押手续,然后返回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市管理中心辖区管理处依据授权审批贷款。通过后,与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合同各方盖章。组合贷款应分别与市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分别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贷款。
4、抵押登记,申请人持手续齐全的贷款材料和各区域抵押登记所需材料,到辖区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5、贷款发放, 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取得抵押登记证明材料后,办理划款手续,工作人员通知借款人领取贷款划付凭证,此后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款。??
6、结清贷款办理撤押,结清贷款后,按抵押登记机构的规定,由抵押注销申请人持《房地产他项权证》(或《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到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撤押手续(贷款时已缴纳保险的,持退保证明到保险机构办理退保手续)。以上是关于公积金贷款买房抵押物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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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可作为抵押物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哪些财产可作为抵押物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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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物应具备哪些条件,哪些财产不能设定抵押?
[律师回复]
一、抵押物应具备哪些条件抵押物又称为抵押权的客体、抵押权的标的,是指抵押人用以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因为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当具有特定性。不特定的财产无法确定其价值,无法支配其价值,不能在其上设定抵押权。特定化的财产既可以是某一财产,也可以是某类财产或某些财产。
(二)应当具有交换价值和可让与性。抵押权是支配标的交换价值的权利,其标的当然应当具有交换价值。抵押权又是一种换价权,其实质是优先受偿权,作为抵押权标的财产还应当具有可让与行。不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不能变价,不具有可让与性的财产不能实现变价,不能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三)不因继续使用收益而损毁其本来的价值与形态。抵押权成立后,抵押人仍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使用收益,若该抵押财产因抵押人的继续使用收益会受到损毁而使其价值减损,则抵押权人的利益将失去保障。所以,抵押物应是非消耗物,不能是消耗物。
(四)应当是能够以登记的方式予以公示的财产。抵押权不以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因此抵押权不能以占有的方式公示,而需要以登记等方式公示。我国《担保法》中对不动产和特殊的动产的抵押登记做了明确规定,但对一般动产抵押的抵押物登记并无限制,即使没有以登记或注册等方式公示权利的动产也可作为抵押物,但此种状况下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哪些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根据我国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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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财产可作为抵押物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什么财产可作为抵押物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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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物能否重复抵押
[律师回复] 对于抵押物能否重复抵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物能否重复抵押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为抵押行为,致使该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负担的抵押形式。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因此你所说的情形,只要前一次担保的债权小于抵押物价值,可以在余额范围内,再次抵押。
(一)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使用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在中国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如房屋等)等;
(二)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在中国仅限于交通工具等特殊的动产);
(三)权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依据现行的中国法律,权利仅可用于质押;
(四)财团抵押。又称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企业)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权客体而进行的抵押;此类型实为各种担保类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五)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此类型实为各种担保类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六)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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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可作为抵押担保物?
借款人所拥有的或者正在处理的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是土地使用权可作为抵押担保物,当然了,借款人所拥有的或者是有权利处理的一些交通方面的运输工具,都是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物,这是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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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物已
[律师回复] 所谓不得对抗第三人,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抵押物转移,对于善意取得该物的第三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无权追偿,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即时偿还债权;二是抵押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以该抵押物再次设定抵押,而后位抵押权人进行了抵押物登记,那么在实现抵押权时,后位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前位未进行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例:2000年9月毛某与肖某书面协议约定毛向肖借款10万元用于经营以自有住房抵押担保二年内不能还清借款住房归肖所有。协议当日毛取得借款肖收执毛的房屋产权证。2001年12月毛以原房屋产权证遗失为由补办了房产证随后仍以该住房作抵向一家银行贷款8万元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2002年,毛未按期偿还肖的借款,双方产生争议,肖此时得知该房又被抵押向银行贷款,遂诉之,要求毛偿还借款或以房抵折借款归其所有。判决:毛应予偿还肖的借款10万元;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为毛将住房抵押给肖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而抵押给银行办理了登记手续。故而银行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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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物能否进行财产保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质押物能否进行财产保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民事执行阶段,但是根据该规定相关解释,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也适用该规定。
上述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由此可见,在建工程也属于一种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故此也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查封。具体方式为:人民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另外,最高人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文《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并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建工程也可以进行抵押,这从侧面也证明对在建工程进行财产保全措施不应存在法律障碍。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质押物能否进行财产保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质押物能否进行财产保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民事执行阶段,但是根据该规定相关解释,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也适用该规定。
上述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由此可见,在建工程也属于一种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故此也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查封。具体方式为:人民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另外,最高人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文《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并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建工程也可以进行抵押,这从侧面也证明对在建工程进行财产保全措施不应存在法律障碍。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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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能不能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个人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汽车能不能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个人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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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如何确定抵押物的抵押时间,如何判断抵押物的价值
[律师回复] 一、如何确定抵押时间如何确定抵押贷款时间长短,就抵押贷款方式而言,传统抵押权在设立时,所担保的债权是已经确定的,属时点上的贷款债权。最高额抵押担保是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属时期上的贷款债权。怎样确定最高额抵押中“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时间长短。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有的信贷员与客户一约定就是3-4年,似乎一劳永逸,时间的确定根据客户提供的抵押物属性而定。一般而言抵押物系动产,因其价值变化大而宜约定一年;抵押物是不动产,因其价值变动小宜约定二年;既有动产又有不动产的,按其价值构成比例加权平均测算,同时,在实际操作中,抵押人一般都是借款,且借款人在继续经营的情况下,是不可能把贷款还清的,因此对一般企业抵押贷款可以使用最高额抵押,就是将抵押人的资产一次性办理抵押,或期限长一点,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确定的抵押资产值签订抵押合同,并以不超过抵押值为尺度,作为借款的最高额抵押贷款限额,在最高额贷款限额内,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由抵押人担保,不再逐笔办理抵押贷款。 二、如何确定抵押物的价值对动产抵押标的物,有的国家法律规定,须转移占有,也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不转移标的物占有。鉴于我国目前没作明确的法律规定,应从有利于银行贷款安全,又不妨碍客户生产实际而定。象机动车辆等在使用过程中,有报废的可能,宜转移占有,企业生产设备等,若闲置会造成浪费和损失,由不宜转移标的物占有。不动产作抵押,如土地,房屋等除应注意其实际价值,易售性,实用性以及抵押权等问题外,最重要的是必须完成依法登记过户手续,好能取得所有权。最高额抵押价值的确定适用于传统抵押价值的测定方法,但要注意抵押物的价值一定委托信誉卓著的有权评估机构评估。虽然目前抵押资产评估不是法定必经程序,但最高额抵押因为约定时间长,金额大,自行测定可能会给信贷资产造成极大的风险,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对评估价值无争议的情况下,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并依据抵押值的70%确定最高抵押贷款余额控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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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抵押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质押物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转移占有;质押物会转移占有。
3、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借款人需到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处置方式当贷款到期时,若抵押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机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抵押物,所获得的价款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当贷款到期,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贷款机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置抵押物,所获得价款同样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可作为质押物质押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1、动产质押。动产质押物主要包括: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出质人享有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
2、金钱质押。就是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
3、权利质押。权利质押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汇票、本票、存单。
(2)国债、金融债券、大企业债券。
(3)股份、股票。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具体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
(5)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6)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质押物的监管下列情形监管终止:
1、质押关系消灭,质权人发出《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
2、原监管人为新的监管人所取代。下列情形监管不得终止:
1、质押物监管协议期满,但质押关系未消灭;
2、质押物部分解除监管,质权人发出《解除部分质押物监管通知书》。
抵押期间如何处理抵押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抵押期间怎样处理抵押物
1、时效已过抵押权是否受保护
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债权已不受保护,那么抵押物权效力呢?是否仍然有效?是否仍然受保护?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根据我国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未主张权利,该债权将丧失胜诉权,主权利及于从权利,抵押权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因主权利不受保护,因此,物权法规定,在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未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抵押权也不受保护。
2、抵押期间如何处理抵押物
那么,当事人如果转让房产将如何处理该存在的抵押权呢?因为,虽然抵押权人如果此时行使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但抵押手续仍在,当事人如果希望转让房产,必然要解除抵押,当事人能向,确认抵押权失效,从而解除抵押。
二、抵押物处分的条件
(1)主债权的确认。由于抵押权是主债权的从属权利,因行使抵押权而处分抵押物必先确认主债权的存在以及主债权的金额。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主债权进行确认,在协议不成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寻求对主债权的确认。同一事件,确认债权的方式不同,确认的结果会有差异。以协议方式确认债权的,其确认行为是讨价还价的妥协行为,也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之处分行为,它意味债权人为尽快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得不放弃部分权利主张,如对违约金、利息、罚息或律师费用的主张。债务人也可因及时、充分地履行债务而在协议确认中得到回报。但在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中,债权的确认是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方居中裁判,尽管调解程序仍然适用,但当事人的妥协行为和处分行为既受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制约,也受双方相对抗的情绪和相对抗的利益限制,同时,双方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肯定会支付更多的费用。因此,虽然主债权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客观事实不同于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法律事实,主债权的数额会因其确认的方式不同而存在差异。当事人得权衡利弊,尽可能选择既适合自己、又能说服对方接受的确认债权的方式。
(2)清偿期届至。清偿期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如果债权虽经确认,但清偿期未届至,抵押权人仍不能行使抵押权和处分抵押物,抵押人也有权阻止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和处分抵押物。
(3)抵押权和抵押物的存在。抵押权和抵押物的存在同样是行使抵押权和处分抵押物的前提,抵押权的存在意味着抵押权已经合法成立,没有被涤除或抛弃,抵押物也未灭失,或灭失后有代位物。抵押物的存在指抵押物在物理学上的存在,因有物理上的存在而有利用价值,有利用价值而有交换价值,有交换价值而有担保价值。抵押物的存在是抵押权存在的物质基础。没有抵押物,就无法设立抵押权。但在抵押权成立后,抵押物可能发生灭失,如已经抵押的房产因房屋倒塌而灭失,此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得到体现,对房屋的代位物,如因倒塌而获得损失赔偿金或保险赔偿金,抵押权人仍有优先受偿权,所以,没有抵押物,抵押权不能成立,但抵押权成立后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仍可存在。就抵押物的处分而言,由于处分抵押物是以行使抵押权为内容,以对抵押物进行折价、变现和清偿为表现形式,故须以抵押权和抵押物同时存在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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