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定代理人来说,继承本身是没有时效性的。但是如果别人侵犯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人需要在得知此情形之后3年内以及继承开始20年内起诉对方。否则,对方可以获得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转继承是否包括第二顺位继承人
关于转继承通常涵盖了第二顺位继承人的情况。
我们明白到转继承一般按照法定继承的优先顺序去分配财产,然而如果在此之外已立下书面遗嘱作出特殊安排,那么这个遗嘱将会另行具有法律效应。
转继承,即意味着当某个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财产分割决策之前,由于某些原因没有实际获得任何继承财产时便离世或者宣布死亡,此时他应当得到的继承份额将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们继续接替继承。
想要构成转继承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必须保证在被继承人生命结束后、财产分割决策开始前该继承人已经去世,这是确保转继承得以发生的时间要求;
(二)必须保证该继承人并未失去或者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利,这是转继承能够发生的客观硬件条件;
(三)必须确保由已逝继承人的继承人来继承原本属于死者的那份应得的遗产份额,这是转继承功能实现的结果显示。
接下来就是关于具体的应继份以及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应该得到的分数,这需要根据每个案件中的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情况分别进行判断。
其次,我们需要理解并区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之间的差异。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可以让原拥有继承权的继承人的后代来继承被继承人留下的财产,原有的继承人都在财产分割之前离开人世,所以这两种方式很容易让人混淆。
然而,它们之间仍有五个明显的区别:
(1)两种方式的性质截然不同。
转继承其实是针对同一部分财产进行的两个连续阶段的继承过程,因此它也被称为“二次继承”“再次继承”;
相比之下,代位继承实际上只是一次简单的继承,只不过是由继承人的旁系亲属代替他来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2)两种方式的发生依据有所不同。
转继承的出现源于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后、财产分割决策之前去世的事实;
而代位继承的首因,则是由于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前就已经离世的情况所致。
(3)两种方式中受惠的人员范围也不相同。
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旁系亲属;
而对于转继承人,他们的资格不仅包括被转继承人的旁系亲属,甚至延伸到了被转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中。
(4)两种方式适用的场景范围亦有所不同。
代位继承仅仅适用于法定继承的情形,是法定继承这一独特形式的一种体现;
而转继承则可以在法定继承及遗嘱继承中同时发挥作用。
(5)最后,两种方式所产生的法律效益也不尽相同。
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原本属于被代位继承人去获得的遗产份额;
而转继承人,仅作为被转继承人实际接受他们有权继承的财产的替代者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在作为法定代理人的角度来看,遗产继承本身并不具有时效性约束。然而,若有人侵害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则继承人需在知悉此事后三年之内及至遗产继承开始之日起二十年以内提起诉讼。否则,侵权方将有权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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