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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成侵犯肖像权以盈利为目的是否为必要条件
构成肖像权侵犯的必要条件如下:
1、未经本人同意;
2、以盈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二、构成侵犯肖像权以盈利为目的是否为必要条件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用以盈利为唯一目的并未能构成侵犯肖像权的必要条件。
相反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凡是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恶意丑化、故意污损,或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伪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权利的行为,以及在未取得肖像权人的合法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作、使用与公开其肖像权益的行为,都被视为是对肖像权的严重侵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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