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免责及其适用情形是怎样的
免责条款,亦称为豁免条款、免赔额或责任排除条款,系指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共识,通过书面形式确定合同中的一项具体内容,旨在消除或减轻一方或多方当事人未来可能承担的合同相关责任。
在实际应用中,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中的某一方当事人,例如保险公司、商场等,精心编写进合同文本或形成固定格式的合同条款中。
这些条款通常以清晰或隐藏的方式呈现给客户,作为一种意图表达,期望得到对方的同意和签署,从而产生民法上的法律效力。
从本质上来说,免责条款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在对合同中的某个语词或句子进行定义或解释时,为避免或减少一方或各方当事人在未来履行合约过程中所可能面临的责任和负担。
因此,免责条款可以视为一种具有特别意义的民法法律行为,它通过创设一个明确的意思表示来创建此类型的条款,并以此为基础,以限制或减轻当事人在未来可能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为诉求。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法定免责及其适用是什么样的
免责条款乃是我们用来避免或减轻合同义务之计划性规定,其效力来源于双方的自愿行动。
此类条款通常由签约一方埋入合同文本或标准格式合同之中,通过明示或暗示来引起对方的承诺与理解,从而增强其法律约束力。
它的本义在于规定,当合同双方在签署合同或者接受制定格式合同时,为避免或缩小某些责任范围而设定的条文。
因此,免责条款体现出了一种意愿表示,其目标是限制或减少未来可能出现的责任承担。
免责条款的核心功能就是为了限制或减轻当事人对未来责任的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免责条款乃是合同中所载有的特殊内容,经由双方共同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以明确方式豁免或减轻某些法律责任。此类条款常用于诸如保险合同和商业贸易合同等各种场合,以书面文字加以约定,期待并依赖于消费者予以同意,从而方能具备法律约束力。此种条款的设立目的主要在于详细规定合同的各项细则,以期在未来的履约过程中尽可能地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从民法角度来看,免责条款属于一种法律行为,通过明确表达当事人的意愿来限制他们所应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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