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扩张适用的情形及其构成要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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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l_合同法第74条规定中的“无偿行为”类型。又具体分为三种情形:1、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2、放弃债权担保。3、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本条对这三种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债权人撤销权扩张适用的情形及其构成要件

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那么债权人撤销权扩张适用的情形及其构成要件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根据审判实践的经验总结,本司法解释对应当适用债权人撤销权的情形,按照目的性扩张解释的方法进行了补充,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l、《合同法》第74条规定中的“无偿行为”类型。又具体分为三种情形:(1)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2)放弃债权担保;(3)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本条对这三种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2、《合同法》第74条规定中的“有偿行为”类型,是对《合同法》第74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补充,即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也是一种通过减少责任财产积极损害他人债权的侵害债权行为。本司法解释另列一条对此作出规定(见第19条)。

(一)关于无偿行为扩张适用《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的三种情形

本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作为对《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无偿行为的补充:

1.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该情形是对《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补充,即对放弃未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理由在于: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积极侵害债权的行为,无论放弃到期债权还是未到期债权,其法律效果是一样的,都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流失,从而损及债权人利益。如不及时予以制止,等待未到期债权到期以后再行使撤销权,则责任财产有可能早就被次债务人予以处分,客观上已不能行使撤销权。这也是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方面:代位权的行使受制于债务人及次债务人享有的合法的期限利益,故只能对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而行使撤销权,既不以债权人的债权已届履行期为必要,亦不以债务人放弃的次债务人的债务是否已届清偿期为要件;只要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导致作为债权人共同担保的一般担保财产减少,债权人即可以行使撤销权,债务是否已届清偿期,在非所问。

2.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债权人虽未放弃其债权,但放弃其债权担保,同样可能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故本司法解释对此予以补充规定。民法理论认为,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构成对债权人的一般担保(与此相应,为债权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为“特别担保”),该一般财产被称之为“责任财产”。债务人对第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构成债务人的积极财产,届期清偿,即构成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一般担保的责任财产。该项债权附有担保,债务人就其债权担保享有优先受偿权(物保)或者代为清偿或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保)。当务人就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发生不能清偿的情形,有积极财产减少之虞时,其对该债权担保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或代为清偿及损害赔偿请求权能确保其积极财产不因此而减少,从而维持其责任财产的正常状态,确保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损害。因此,在发生“债务超过”即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本身不足以清偿债权的情形,债务人放弃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的债权担保,而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本身也已限于清偿不能时,显然就会损害债权。在此情形下,当然就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以上就是本次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有关债权人撤销权扩张适用的情形及其构成要件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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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与立法者的意思的关系上说,扩大解释,是为了使立法者的意思明确化;类推解释,是在立法者的意思之外主张解释者自己所设定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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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人的行为须危害债权。所谓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使其该般财产减少到不能清偿该般债权人的全部债权。若债务人的行为并不能使其财产减少至影响其清偿能力,债权人仍能受完全的清偿,也不发生撤销权。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债权,应以债务人实施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为准,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3、《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属于除斥期间,不能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需要指出的是,若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无偿的,则不论第三人有无恶意,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若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有偿的,则只有第三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二、哪些情形下撤销权消灭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撤销权消灭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不但不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反而明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明确表示”的方式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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