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刑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1.针对主体的特殊性要求:
减刑将仅限于刑罚种类相对较轻的情节,例如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等有期徒刑之犯罪者方可适用。
并且,只对其所受刑罚进行更改,并不涉及罪行性质以及刑期长短等问题。
在考虑犯罪者的主观心态时,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严重罪行亦或是轻微犯罪,甚至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其他刑事犯罪,只要符合当前法律中对于减刑的具体规定,均可享有此项权利。
2.实质性的合理性条件:
如犯罪者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能够严格遵纪守法,积极接受教育感化并改造自身,确实具有悔过自新或者立功赎罪的表现,则均可获得减刑机会;
若是有重大立功表现出现,那么就必须进行减刑处理。
3.持续性的概念界限:
当减刑之后实际上执行的刑期符合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设置的最大限度时,即对于被判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低于原定刑期的合格/2;
而对于被判为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该限度则不可超过13年。
同时,对于那些依据刑法典第50条第2款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他们在缓期执行期满后。
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那部分期限,也需要不能低于25年;
而在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部分,同样也不能低于20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减刑的适用的实质条件有哪些
减刑可划分为可以减刑以及应当减刑两大类别。
在此过程中,两个种类对于适用减刑的本质要件分别提出了如下具体要求:
首先,关于可以减刑的本质要件问题,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服从法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指导与改造,表现出明确忏悔或具有立功行为表现。
换句话说,任何犯罪行为人都只需在自身行为中表现出悔过自新或是立功行为的一种,便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当然了,若同时存在悔过表现与立功行为,那就可以在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减刑限度范围内,酌情予以更宽裕幅度的减刑;
其次,关于应当减刑的本质要件问题,涉及到犯罪行为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存在重大立功行为表现。
《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法律领域,减刑专指对于轻微犯罪者所进行的刑罚调整,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从管制到无期徒刑之间的各种刑罚类型。这种刑罚变动并未改变犯罪行为的基本性质。在评估罪犯是否符合减刑标准时,主要考虑他们是否遵守法律规定、是否真心悔过以及是否有立功表现等因素。只要罪犯能够实质性的满足上述条件,便可以获得相应的减刑待遇。然而,减刑之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仍然存在一定的上限。具体来说,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最低合格期限应至少是原刑期的二分之一,而无期徒刑则不得超过13年。此外,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如果其表现良好且符合相关规定,可以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或者25年有期徒刑。但是,这两种刑罚类型也都各自设定了最低年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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