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于孩子抚养费的父母双方可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及自身收入情况合理协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后应如何分割共有的房屋
若夫妇共同决定离婚,则婚内共有的屋顶阁楼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合理切割:
1.首先,两人要就此共有物业的分割问题达成共识;
如无法妥协,则人民法院将根据相关财产状况以及保护女性及儿童权益的原则来做出最终判定。
2.对夫妇共有的房产,原则上要求平等分配,但是具体处理方式可能会因为实际需求与财产产生源的差异而有所调整。
3.对于不易分割且需同时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应基于双方实际住房状况和保护女方或无过错方利益,由其中一方享有所有权。
在此情况下,获得房屋的一方应对另一方提供相当于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当双方条件相等时,优先考虑女方权益。
4.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居住的房屋,归某一方所有,而另一方认为离婚后没有地方临时居住,可以考虑提供临时落脚处,但最长居住期不得超过2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离婚事件中,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用的承担问题,父母双方可以根据所在地的经济实际状况以及各自所能承受的经济负担来进行公平且理性的商议。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未成年人子女抚养费用的具体金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社会生活平均标准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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