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子申诉不影响减刑。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二、刑事案子申诉是否影响减刑
刑事案件的控诉并不构成对其减刑权益的限制或制约。
在执行期间内,对于被判处管制罪行、拘役处罚、有期徒刑处分、以及无期徒刑惩罚的罪犯而言,倘若其能够认真遵循监管法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确实有所悔过的行为表现,甚至是获得了立功性质的表现,那么这将给予他们减刑的机会和可能性。
而具有以下任意一种重大立功行为的罪犯,他们的权益更应得到优先保护并进行相应的减刑:
(1)成功制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2)大力揭发监狱内部以及监狱外部的重大犯罪活动,并且这些都已被证实为真实情况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在刑事案件中,申请申诉并不影响罪犯的减刑。关于减刑的条件和限度,对于那些曾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这四种类型中的犯罪分子而言,若他们在服刑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监规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且确实存在着悔过自新的表现,或者是有立功的行为,那么就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倘若他们有以下任何一项重大立功表现,则必须给予减刑:(1)成功阻止了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行为;(2)向司法机关揭发并证实了监狱内外存在的重大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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