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对拆解补偿安置事宜,如拆迁人与被拆迁者或拆迁人与被拆迁者暨房屋租赁者未能达成共识,进而引发的诉讼案件,未经民事审理程序,即被人民法院判定为不受理对象,而建议其可参照《拆迁条例》的相关规定,向上诉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依据《拆迁条例》之规范,若拆迁人与被拆迁者之间以及拆迁人与被拆迁者及其房屋租赁者之间关于拆解补偿安置问题仍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则可参照当事人的申请,移送至负责房屋拆迁管理的部门进行裁定。
一旦裁定工作由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来承担,则裁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完成。
(二)如果拆迁当事各方对裁定结果表示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六十天内,向做出裁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级法定机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样,也可选择向该部门的上一层主管部门寻求行政复议的帮助。
在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会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请求依循《征收补偿方案》制定补偿决议,同时将此决议公示于房屋征收范围之内。
该补偿决议必须保证公平合理,纳入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相关补偿协议事项。
被征收人对于该项补偿决议持异议的话,有权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是直接以人民法院作为最终申请对象,以诉讼形式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必须注明:
补偿协议订立之后,一方当事人未尽到自己的补偿协议约定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将依法启动司法程序。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经过商议,确定了征收补偿方案,但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物业权属尚不明确的状况,此时房屋征收部门须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根据征收补偿方案通过补偿决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补偿决定需公平公正,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各项补偿协议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满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亦可以依法主动发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如何处理房屋漏水纠纷
关于房屋漏水所引发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
1.若漏水现象系因开发商在建造房屋过程中存在的质量缺陷所导致,则可依法向开发商提出侵权之诉,请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倘若漏水问题确实源于与之相邻的建筑物所有者或使用者,那么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该相邻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