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离婚诉讼所需提交之各项证据如下所示:
第一项证据,即足以表明原告及被告之间存在合法夫妻关系的各类证书。
具体包括:
其次,如需证明婚姻关系已然破碎不堪,则需出示以下针对各个事项的详细证据资料:
1.若涉及家庭暴力问题,应向法庭提交相关法医学鉴定结果,同时附上证人证言以证实事实真实性;
2.若牵涉到吸毒、赌博等恶劣行为,应递交由所属社区摘录或公安机关开具的书面证明文件予以证实;
3.对于曾经面临行政惩戒或刑事定罪的情况而言,应当提供相关处罚决定或判决文书作为主要证明手段;
4.倘若存在重婚行为或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情况,应向法庭提交以上行为相关的结婚证件、子女出生证明、住址证明、照片素材或来自社区、街道办事处或公安部门的官方证明文件等各类必要材料。
再次,如需证明将未成年子女交付某方抚育更加适宜,亦需展示以下重要因素之对应证据:
1.如有充分证明力,能够证明当事人一方具有较优可靠的经济基础,应向法庭提交工资单或者其他合法获取的收入证明,又或者提供与居住状况关联度较大的关联证据;
2.针对年满八周岁尚未成年的子女抚养权争议,应当向法庭出示子女本人明确表示希望跟从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
另外,对于需要证明在婚姻持续期间夫妻共有资产状况的离婚案件,可以提供以下各类必要凭证以供参考:
1.若涉及房屋产权问题,应向法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购房协议、支付款项的发票或出资证明等相关文件;
2.如需证明存在银行储蓄账户并申请法庭取证,务必提交储蓄账户名称、账号信息以及开户行名称;
3.若存在股票投资且申请法庭取证,应提供股东编码、资金账号以及负责证券交易业务的机构名称;
4.若涉足汽车交易,应向法庭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件以及牌照号等信息;
5.如对方在某个公司拥有股份权益,应向法庭提供该公司的工商注册记录、注资证明等关键信息;
6.如一方存在债权债务问题,除了递交借据外,还需提供相关佐证资料进行补充;
7.若双方对财产分割做出了详尽的口头或者书面共识,必须凭借签订的协议书等证据文件向法庭展示;
8.若申请法庭进行取证工作但无法提供以上精细化线索,则依法被驳回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呢
在提出离婚诉讼之际,所需具备的材料主要囊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对于被告的基础信息有详细了解,务必提供被告的实际年龄、所在单位及其担任的职务、具体的居住地址等诸多细节;
同时也需对对方对待离婚事宜的态度进行深入剖析,以及其日常生活中所展现出的不良习惯,例如吸食毒品、参与赌博等现象。
(2)针对感情状况的崩裂证据,需要详尽罗列双方相识的具体时日与方式;
阐述婚姻缔结的时间、地点以及婚后彼此之间情感发展状况,例如对方是否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等情况;
此外,还需阐述提出离婚诉求的具体原因,以及双方在协商离婚过程中的各种妥协。
(3)财产清册。
主要涵盖房屋、车辆、企业所有权、股权债券、股票以及存款、债务等各类资产,并且明确标示其中哪些为夫妻共有财产,哪些则归属于某一方单独所有。
(4)子女关切问题。
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年纪以及子女希望随从何人等关键信息资料都应详加列举说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