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诉案件的审理时间规定是多久
在刑事诉讼案件被提交至人民法院之后,便会依据案件性质以及审理难度的大小,区分为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两种审理方式。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须在收到材料并核对无误后的第20天之内完成审判工作。
针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可以适当延期到一个半月的时间以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及严谨。
而对于普通程序案件而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自受理当日起在两个月之内展开宣判工作,即便有特殊情况产生,最长也不能超过三个月的时间限制。
若在此期间仍无法完成审理工作,那么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待其批准后方可延长至三个月的时间。
当然,对于某些特别的案件类型,如交通非常不便且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涉及严重犯罪团伙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较广且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等,在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许可之后,亦可将审理期限再延长三个月。
但是无论是何种情形,只要案件出现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未能按时判决的情况,都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呈交书面申请,由后者进行最终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公诉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法律怎样规定
在涉及到公诉案件的立案问题时,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各类报案、控告、检举及自首的材料,均应按照各自权限范围依法迅速进行审查审核。
当确定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相应刑事责任时,应立即予以立案;
反之,若经核实未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极其轻微,无需采取刑事手段介入时,则坚决不予立案,同时将相关不立案的决定告知当事人(控告人)。
在此过程中,控告人若对此结果表示异议,可随时行使复议权利进行申诉。
此外,就每一种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而言,公安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亦已明文列出相关的立案追诉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可以分为简易与普通两种不同模式。关于简易程序,自案件正式立案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判工作,但如果遇到特殊情況,例如不可抗力等原因,则可适当给予延长期限,最长可至15个半工作日左右。而对于普通程序,则要求在两个自然月内做出最终裁判结果,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限的,最长也不应超过三个月;如遇特珠情况需要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方可进一步延长,且通常仅限于边远地区或者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案件。然而,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延迟,凡超过法定时限做出的裁决都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查与决定,并且书面申请是必不可少的程序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