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设施罪是结果加重犯。
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未遂与既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破坏交通设施未遂的概念特征包括以下三点:
首先,行为人已开始实施该项犯罪行为;
其次,虽然有恶意实施犯罪的行为意图,但最终未能达成预定目的,也就是指其所希望达到的犯罪结果并未真正发生,并没有完成特定犯罪的所有构成元素;
最后,导致这类情况的主要因素通常源自于行为人自身的意志以外的困境或障碍。
而对于犯罪已遂的判定原则,简单来说可以理解为它属于犯罪活动的完美终结状态。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我国,破坏交通设施罪属于情节加重之类型。具体而言,本罪可分为两种不同情况进行处罚:首先,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应被判处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其次,若已产生严重后果者,其所面临的法律责任将更为严重,可能会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值得注意的是,情节加重之犯乃指故意实施刑法明文规定的某项基础犯罪行为,然而,由于更为恶劣的后果亦随之而生,因而刑法对于此类情况予以加重其法定刑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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