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揭买房增值部分归谁所有
针对在婚前由某一方单独购买,但需在婚后共同还款的房产在离婚时的所有权归属问题,首要原则是根据双方先前的约定加以处置;
若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约定,那么此类房产将被判定为产权登记方所有,然而,产权登记方应对非自己名下的对方给予适当且合理的经济赔偿。
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看,按揭房屋的产权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有财产或者其中一方的婚前财产,实际上是夫妇之间婚前单方财产和婚后双方共有财产的融合体。
换句话说,夫妻双方都对婚后共同偿付的贷款部分构成了对按揭住房共享的财产权。
因此可以推断出,共同偿还的本金及其产生的相应增值部分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按揭买房增值部分要归谁
针对在婚前由某一方单独购买,但需在婚后共同还款的房产在离婚时的所有权归属问题,首要原则是根据双方先前的约定加以处置;
若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约定,那么此类房产将被判定为产权登记方所有,然而,产权登记方应对非自己名下的对方给予适当且合理的经济赔偿。
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看,按揭房屋的产权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有财产或者其中一方的婚前财产,实际上是夫妇之间婚前单方财产和婚后双方共有财产的融合体。
换句话说,夫妻双方都对婚后共同偿付的贷款部分构成了对按揭住房共享的财产权。
因此可以推断出,共同偿还的本金及其产生的相应增值部分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由某一方单独购置,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贷款还款责任的房产的所有权问题,在办理离婚手续之时应按照双方先前达成的协议来进行分配。若没有明确约定的话,则该类房产的所有权属于登记持有人,但是另一方必须得到相应的补尝。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类房屋并不仅仅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或者是婚前个人财产的简单叠加,而更应该被理解为婚前单方面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有机融合。因此,共同偿还贷款部分所产生的本金以及增值部分都应当被视作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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